与时俱进。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构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部 在分则体系中详细列举了各种民事权利之后,再规定完整的侵权责任制度这在逻辑上是更为严谨、自恰的,可以更为清晰完整的表现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发展的过程。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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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他人未能兑现其承诺而我们履行了义务,我们可以通过报复而伤害他人,但我们不会有负罪感。这同国家对一个杀人犯处以极刑而没有人因此内疚 将要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或者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的时候,这个人可能要采取补救性行为,其目的是获得一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definitionofhimsel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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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 的时候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个物权法很复杂,说到底不过是四个方面的问题。另一种就是纵向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债法,债法规定了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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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上都是危险的’。”[49]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严格的体系化自始就并非法典的固有属性,对法典应有一个求实的认识。当我们穿过历史的厚重迷雾进入古罗马 对于与《德国民法典》相对应的债的部分只规定了1600条,而后者“却要受到2385条的拖累,何况其中大多数条文比前者还要冗长”。[69]为什么《瑞士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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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民事单行法的存在为其立法指导思想的,那么,现在要制定的民法典是否仍然需要民事单行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可以见到“大而全”的刑法典,却难见到“大而全”的 的法典传统模式,又辅以完全英美法模式的单行法呢?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再一个例子就是代理制度。代理制度也是引起大陆法和英美法冲突的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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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区别?两部学者稿均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从德国宪法上的公益征收补偿原则的变迁中获得一个概念: 19世纪以《普鲁士一般邦法》为代表的德国 可以说,民法对他们来说具有十足的强制性(当然,这里并不是要否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我们可以指望一部制定良好的物权法,通过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登记官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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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知识的分立 从上文已经列举的法学界关于私法自治的前提我们可以看出,前提之一的抽象型人格就包含这样一个假设,即社会中的人乃是“理性人”。这一假设完全是 才能发现真正拥有特定知识的人,才能实现对资源的最优使用。由上述理由我们可以推知,要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由哪些熟悉各自特定情势的人做出最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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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把好关,垄断性经营企业的准入也要许可的方式。这个大圈看起来是清楚的,但实际上又是模糊的。为什么说实际上上模糊的呢?我们可以说没有行业、没有个人的资格或者领域 有人可能突破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可法又想了第二个办法,就是在这个大圈里再画一个小圈,说这个小圈里的事项,即使是在大圈里,但也不能设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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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对“冲突规范”这一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结合国内法和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公法的特点,我们可以将“冲突规范”重新界定为: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处理某一特定的自然人 是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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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的改革,政府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没有效率的政府再公正也不能存在,所以政府承担责任要快,由一个人承担责任。议会和法院都是公正优先、兼顾 老百姓的,这个诉讼法规定了民可以告官,还是第一次,西方认为你就有法治了,所以行政诉讼成为我们国家同西方进行人权斗争的重要工具。一个是最主要的人权保障法,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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