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就我国《刑法》第408条第1款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而言, 只能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根据来判断该罪的罪过形式。 理论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作为界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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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就我国《刑法》第408条第1款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而言, 只能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根据来判断该罪的罪过形式。 理论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作为界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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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就我国《刑法》第408条第1款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而言, 只能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根据来判断该罪的罪过形式。 理论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作为界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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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就我国《刑法》第408条第1款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而言, 只能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根据来判断该罪的罪过形式。 理论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作为界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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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就我国《刑法》第408条第1款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而言, 只能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根据来判断该罪的罪过形式。 理论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作为界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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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就我国《刑法》第408条第1款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而言, 只能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根据来判断该罪的罪过形式。 理论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作为界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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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就我国《刑法》第408条第1款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而言, 只能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根据来判断该罪的罪过形式。 理论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作为界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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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的注释有三项:饮酒过量,神志不清;沉迷,过分爱好;用酒泡制(食品)。神志:知觉和理智。知觉:反映客观事物的整体形象和表面联系的心理过程; 驾车的主观标准。所以,不管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施小林的行为均构成醉酒驾车。醉酒驾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特征。2010-03-2323:22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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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就我国《刑法》第408条第1款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而言, 只能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根据来判断该罪的罪过形式。 理论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作为界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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