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 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外部效力,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没有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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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须对方未履行债务,甲已经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乙不得以第三人未为给付为由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乙不得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果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在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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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就物权人而言,他向外界表明的是他对何物拥有何种物权,从而使相对人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他并不需要向外界表明这一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因而物权公示是 要件主义立法下,公示的对抗力一方面驱使交易当事人及时完成公示以阻止第三人的介入,另一方面也为第三人提供了一个消极信赖利益,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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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87年出版的《当代德意志普通实在法学初探》一书中认为,以人的自然权利义务为研究对象的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主要是民法学)密切相关,没有自然法学, 个体的自由意志的限制并不取决于他人的意志,而是应该由某个第三人决定这种限制的程度。然而,这种第三人意志具有多样性,因此,最好的方案是:存在某种完全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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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保管人或在类似的关系中占有物,而其因此种关系对他人有权利或有义务在一定期间内占有的,此他人也是占有人,一般认为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相互冲突 占有时,现有制度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救济? 第二、当间接占有人为所有权人,且其间接占有为第三人所侵害时。第三人对的侵害,不仅是侵犯直接占有人的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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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第三人对出售的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权利瑕疵主要是指 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中,权利是存在的,只是要么不为出卖人所有而为第三人所有,要么虽为出卖人所有,但第三人于其上附有一定的权利;权利不存在之瑕疵中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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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人所实施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行为人撤销其对第三人以其为被保险人所投保的死亡保险合同所作的同意,[9]婚姻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撤销违反法定最低婚龄的婚姻等 或其近亲属,并已构成犯罪时,赠与人才能撤回赠与。 2.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赠与合同为受赠人设定义务时,该赠与合同属于附负担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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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受利益,为反对说之根据,此原则,法律上通常不认之(第三人之清偿、遗赠、为第三人之契约及债务人替换之更改等参照),且债务人因免除得利益,不过 以立法言,洵属正当。盖一般财产权,既许权利人抛弃,债权之行使,亦非债权人之义务,要无不许由其一方行为以为处分之理。[45](P478)[14](P366)而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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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即可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设定权利和义务。亲属身份行为则不然,其主体资格因身份关系的特性而有特别的限定。 的法律效力,例如结婚不得附解除期限、离婚不得以对方不再婚或不与特定第三人结婚为条件。如果行为人在身份行为中附有条件或期限,则其附加于合意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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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代社会的婚姻缔结是享有法律保护的充分自由的。以历史的眼光来看,配偶权的设定并非由法律创制而是由人类无数对夫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达成的对彼此和外界的 性生活的义务,他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夫妻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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