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和某些违反法定程序而主张的抗辩,一般不作为侵权免责理论的研究范畴。 [4]在过错责任中,不可抗力可以通过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欠缺来实现免责;在无过错 村稔.刑法总论[M].金理其,何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32. {25}H. L. A.哈特,托尼欧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M].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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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教唆犯一般都是作为主犯来处罚,被教唆的实行犯作为从犯处罚,也就是说教唆犯处于主要地位处更重的刑罚,被教唆的实行 ,就是实行行为,而正犯的实行行为,对于教唆者来说,不外乎是因果关系之过程(经过),这意味着教唆本身即独立构成犯罪。⒃但是,由于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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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性。 3.宽容性。严格说来,公正与宽容不是包容关系,而是并行不悖的两种社会价值观念。然而,具体到刑法领域,作为与严厉相对应的范畴,宽容缓和着对 了社会公正观念,报应的本质就是公正,如果刑罚的公正性应该得到尊重,立足于因果报应的罪刑关系来考察刑罚之所以应该存在的根据,便合理而正当(邱兴隆:《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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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犯罪实行行为结束后才开始,或者帮助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较小的因果关系,则可以认为帮助行为并没有介入到犯罪行为中,即没有分担实行行为。 以 犯罪理论为基础。也就是说,如果搜索引擎事后拒不删除、拒不断开链接等不作为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对其加以刑法评价是可以理解的。例如,如果Google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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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犯罪实行行为结束后才开始,或者帮助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较小的因果关系,则可以认为帮助行为并没有介入到犯罪行为中,即没有分担实行行为。 以 犯罪理论为基础。也就是说,如果搜索引擎事后拒不删除、拒不断开链接等不作为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对其加以刑法评价是可以理解的。例如,如果Google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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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危害结果来认定着手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其与危害结果发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着 手的情况下,行为已经具有造成客体损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 )。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用救助机会来替换应当作为,显然推迟了着手的开始 时间,并且也背离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本身,缺乏理论上的依据。依拙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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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教唆犯一般都是作为主犯来处罚,被教唆的实行犯作为从犯处罚,也就是说教唆犯处于主要地位处更重的刑罚,被教唆的 ,对于教唆者来说,不外乎是因果关系之过程(经过),这意味着教唆本身即独立构成犯罪。[16]但是,由于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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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我国《刑法》惩治酒 肇事罪定罪。只有当先前的肇事行为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的死亡时,其逃逸行为,即不作为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4]而交通肇事中过失的确立与认定与现代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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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与行为同时发生原则、危害结果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原则与惩罚原则,这些原则深为英美刑法界认可。⒃ 大陆法国家将罪刑法定、责任主义、法益侵害等界定为 兴起的实证学派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实证学派认为刑罚应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将保护社会秩序作为最高价值,提出只要是为防卫社会需要的惩罚措施便是正当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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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必须是法定的;四是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走私犯罪危害的是国家利益,如果以具体的危害结果作为走私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这一危害结果究竟以什么形态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既遂,这显然是错误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将走私犯罪认定为结果犯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从刑法理论上讲,走私犯罪应当是行为犯,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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