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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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阻碍着一条保护人格的一般性法律规定的产生。21也正因为这些难题,偏好抽象的德国人难以抽象出人格权,因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者关注的不仅是概念的抽象性 地区的人格权制度的发展中,并不需要依据宪法来创制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虽说德国法创制一般人格权的依据是基本法,但一般人格权并不是直接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创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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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给付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也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双务契约的概念产生于罗马法,那时已区分了双务契约和单务契约[8].但是在早期的罗马 ,这时,债务人可以作出选择:他可以坚持履行合同,也可以退出合同[58].由此可见,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及判例上的预期拒绝履行无论在构成及具体救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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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认定人格尊严、自治、隐私的权利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项中的其他权利。此后在1958年Herreneiter案件( 基本权利。个人私生活受到干预和影响对其人格独立、人格自治以及人格尊严将产生直接影响。而隐私权正是保有人格尊严、人格自治以及追求个人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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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罗马法,而且有一大批对罗马法非常娴熟的法学家。当时的法学水平已经发展到产生抽象概念的程度了,能够归纳、整理和统一的概念术语体系,发展出为民法典所 没有语境和历史的概念有利于德国民法典的传播,建立罗马法一统天下的“法律帝国”。但是,我并不是要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产生完全是受当时德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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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我将指出,即使这一概念和制度的价值在今天看起来并不大,在当时的德国出现这一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二、法律行为概念在 ,死因行为)、ehelicheLenbensgemeinschaft(婚姻共同体)等。正是这些法律术语的使用,使德国民法典才得以建构起来在萨维尼那里,法律行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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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物权行为“不负载伦理的意义”,故不得构成《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1项规定的善良风俗的违反(“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效力的论述完全不能成立。误解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有关事项产生错误认识。依据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论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或者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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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是一个各种因素交织的结果,从罗马法的萌芽阶段走到法国民法典的兴起,再到德国民法典的正式确立,本文试着从各个时期 行为,罗马法,日尔曼法,浪漫主义 引言 “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e)一词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1]它是德国式近代民法的标志性概念。在英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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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及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否则被归结为不法原因, 不具备法律效力。《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826条规定, 违法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以违反 公序良俗原则时, 还可能面临着与规则适用如何协调的问题, 与其他原则产生冲突如何权衡的问题, 以实现宪法与民法功能的需要[27]. 其实, 奥卡姆剃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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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了债务,就应当依当事人订立或所欲订立的契约承担责任。这项规则被德国的Hans Dolle教授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于避免严格约 德国判例学说肯定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个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并属于法定债的关系,这在实体法上体现为修改前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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