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通说一方面指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危害或者现实威胁,[4] 即 危险程度并没有影响。如在行为人不管是出于开玩笑的动机还是出于杀人的动机,举枪向他人射击,子弹从他人耳边飞过的时候,该射击行为对他人生命或者身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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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严峻的挑战,但是这种改变会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因为刑法学的基本问题都是以刑法的规范结构作为基底而解释的,刑法学也由此构建了自己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规范 中,行为人的行为既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是对个人生命权的侵害。而且,在我们看来,对于犯罪的深层次的本质属性,一般宜在犯罪概念中把握。在犯罪构成中,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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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排列顺序却很少有人注意,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如何排列,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要能够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规律就可以了,因此排列顺序问题并不重要。[ 的关系这个前提下进行才有意义,对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排列顺序问题的研究也不能例外。 犯罪构成理论就是人们关于犯罪行为的解释体系,作为一个解释体系,说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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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大部分: 第一,引入系统方法论,全面考察社会大系统中各因素的变化对刑事立法的影响,实现刑事立法的适时性。 第二,引入系统方法论,将刑事立法与行刑效果结合 。 立法者若在刑事立法中吸收社会新道德中这些先进的成分,对一些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重新作出评价,必要时改变一些罪的犯罪构成,更新一些罪与非罪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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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规定:对于犯罪人决定刑罚方法的时候,法院要鉴别犯罪人本人和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他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生活的危害程度与危害性质。为了这一目的,法院 人类学派是以天生犯罪人来代替犯罪行为,刑事社会学派则是以人的危险状态来代替犯罪行为。他们就是这样把犯罪构成的学说变成了犯罪人的学说。他们拒绝和否认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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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征,恰恰没有把应罚性作为犯罪的特征来认识,最后得出结论:犯罪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 这一结论,影响至今。耶赛克、魏根特 至少一部分自然犯的危害程度判断很难进行量化。比如贩卖毒品、强奸妇女、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尽管通说认为,某种行为同时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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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受到刑法的评价和裁判,才是有刑法上的意义的。从案件事实到犯罪构成,是一个将危害行为初步类型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仅仅表明了你杀死一个人,其意义绝对不 对事物属性的无知或滥用只会影响或改变主体的使用目的和利用事物所达到的效果,但丝毫不会影响或改变它的固有功能。无论是对犯罪构成的属性持何种观点,丝毫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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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伤害程度做为唯一依据,以防有悖于我国刑法之立法本意。 (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行为的 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依法应酌情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量刑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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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构成要件不同于基本构成要件,一个行为人以A行为实现了基本构成要件,又以B行为实现了加重构成要件时,理应认为行为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两个不同 的加重事实时,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根据前述第四部分的分析,这种事实认识错误,对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产生影响,即不得适用加重法定刑。 在此所要讨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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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一是单位实施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这首先是看自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构成犯罪就应该定罪处罚。但如果相关自然人的 状况,使得单位自身刑事责任理论应运而生。全球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公司法人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日俱增,成为了与自然人相当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92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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