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思维方式决定了理论,然后由理论决定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不同就在于两个民族思维方式的不同:法国民法典以其精神和原则泽备后世,而德国民法典 不需要调查研究呢? 四、我国民法典的品格确立 受上文所列十大因素的影响,我们已经能够对不久以后中国出台的民法典的品格作一个大胆的预测。这部新中国成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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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确认之后,它又成为一个具有实用价值的制度。这个制度通过《德国民法典》对一些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 立法采取这个定义,实际在某种程度上是受了前苏联的影响。 四、有关法律交易认识的问题与分析 如前所述,现今我国法学界中,许多人并没有了解到法律交易的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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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和思路。这个问题不仅是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而且涉及到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本文是从未来我国民法典体系的角度阐述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问题,主要阐明不 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之债的方法保护。德国民法典对姓名权规定了要求除去侵害、停止侵害的方法。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设法律行为制度,其中有关于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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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的地域性决定了它是针对特殊群体而设定的规则,可以克服民法典的不合目的性,尊重个体的需求。例如我国西南少数民族有走婚的民族婚姻习惯,这导致所生子女只知其 过程中由于受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并未将习惯列为民法渊源。不过随后公布并与民法典同日施行的《法例》第二条对习惯的一般效力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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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私法分为“个人法”和“团体法”。法典起草者受到日尔曼民族团体主义精神的影响,重视团体思想和团体利益的价值。[7]德国民法典起草者最终承认了法人和团体的地位 ,更没有遇到个人法与团体法理论的影响,“国”和“家”的观念非常浓厚。在这种独特的历史进程中,我国既没有形成清晰的个人本位思想,也没有经历个人本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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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使得侵害者承担侵权责任,而间接效力理论则是将违反基本权利规范的行为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6条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一)项后段中的故意以违反 有可议之处,理论上也很难说明为何只有位阶高的法律渊源才能对私法产生影响。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通常较为原则,法院就不得不依据位阶较低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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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独此所谓意思表示,如法国、奥地利等国的民事立法认其为债权意思,而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定其为物权意思。关于各国民法典对意思表示性质上的认定差别 一部无效,既可能导致全部无效,也可能发生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况。(注:《德国民法典》第139条规定: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其全部都无效,但是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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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者,行为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识别能力而逃脱责任。 与上述列举的民法典相比,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与优士丁尼法最为相似。首先,该法典将识别能力 都可以找到原型。[78]而且《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在这一问题上也与该法典甚为接近。 四、责任能力对我国的移入我国的责任能力概念是如何得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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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制度,用益权难以适应于一个崭新的工业的金钱社会。{7}342-345 《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上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建立系统、全面 。所以,我国民国时期和日本等东亚国家,在物权立法时,用益物权体系完全以不动产为客体而展开。 (二)经济发展水平对确定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影响 从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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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有所削弱。应当指出,行为不法说也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规定的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侵权制度的影响。这一理论对德国法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 和免除主要是围绕过错而展开的,并不是按照违法性要件的思路而构建的。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较之《德国民法典》中的违法阻却事由更为宽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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