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所有权。只要第一取得人根据有效的物权合同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就可以了。[1] 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德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也称为自无权利人处取得(Erwerb vom Nichtberechtigen)。一般认为它起源于日尔曼法的一手传一手(Hand wah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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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已考虑到与将来物权法的接轨,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与合理性。但其在制度设计方面尚未达到与现行法律制度、 第三人,第三人受让占有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质权。由上可知,在以动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无权处分合同,即使合同未取得权利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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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质疑。 [关键词]物权 用益物权 典权 典权保留论 典权废止论 纵观我国物权法的各个草案,其中包括梁彗星教授主持的社科院稿(以下简称“梁稿”)、 侧例中,清末修律时对其只字未提,取而代之的是从日本照搬过来的不动产质权。《民国民法典》对典权制度进一步完善。新中国成立后,典权制度再次沦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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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的抛弃行为;也可以依双方当事人意志设定物权行为,如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的合意等。物权行为也有与其它法定行为相伴而生的情形,如继承、婚姻行为 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实现交易安全为其归宿。物权法中一系列直接或间接蕴含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如善意取得、房地产登记、动产担保等都是公示公信力原则的具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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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面的制度设计之意见亦是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私权进入物权法草案之用益物权分编,它在基本法意义上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民 保罗将其进一步划分为所有权(自物权)和他物权两种。基于规则的统一性,无论是动产物权还是不动产物权,均为同一规则所支配,适用统一的规则。 “罗马社会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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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用益物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除简要介绍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 治理的现实需要。 (三)完善《刑法》对担保物权的保护制度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刑法》规范体系中,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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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上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别优先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又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在法院的审判实务中,需要适用优先权规定的,主要集中在 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②孙宪忠主编《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③《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集》1998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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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而言,日本民法之所以能够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以优先权涵盖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内容,建立统一的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与其担保物权体系内部的权利 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72页。 [16]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87页。 作者:李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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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 [12]强制管理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以及特殊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有价证券等。它与拍卖、变卖、折价等执行措施的区别在于: 2款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法仅限于拍卖、变卖与折价,强制管理在担保物权实现中无法适用。因此,笔者建议,未来我国《物权法》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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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交付义务方能生效的合同。对于动产质押,《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对于权利质押,除依法 王利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王利明、房绍坤、梅夏英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第341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④同上②。⑤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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