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于债权人质权的实现,可以据此推定,质权人取得代理出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合法依据是质押合同。不过,这种代理权的行使是有条件和时间限制。至于质权人在什么情况下, 。因此,不能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和主张票据权利。那么质权人如何代理出质人主张票据权利而实现质权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票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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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抗辩也就会越多;票据的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必须一一查问,这对其后的票据流通就构成了极大的障碍。9因为无因性在票据法制度设计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我国票据法 的创新。 代表性条款是《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即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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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对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与安全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票据流通、使用的各个环节中都可以通过设立保证的方式增强票据的信用能力,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等等。 的效力,这已经是毋庸置疑的。票据上权利,以取得票据表彰之金钱为目的,具主权利之性质[4]74。就票据权利的行使顺序而言,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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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此时,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规定,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身份证件。 法院判决 以下为江苏高院在再审裁定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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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 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七条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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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关系。[6]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六种:(1)原因关系不合法。(2)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3)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4)票据行为无效 取得只适用于从无处分权人手中以转让方式受让票据的债权人,而在恶意抗辩中的债权人则无此限制;2.恶意取得票据的人根本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当然也就不能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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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效力,即受让人不能合法地从一个伪造背书签章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前有伪造背书的,继后就不可能有合法持票人。因此,对持票人而言,对 的人知道伪造的事实真象,却以作为或不作为(保持缄默)的方式有意使善意之人相信该伪造签章就是其本人的亲笔真实签章,他将为此付出代价,即无权以该签章是假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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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票据责任时,无须就自己在取得票据时所依赖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颁布以后,对 与票据关系中的直接前手基于《票据法》第10条之抗辩事由对抗直接后手,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抗辩。 前者肯定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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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滥用时,其效力主要有三项:(1)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对取得票据时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2 付和公示催告。 (1)空白票据丧失不能提起票据诉讼。 提起票据诉讼是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同时也是票据权利的行使手段。空白票据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法律承认空白票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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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11条之规定: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5)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 丧失票据的人承担。 (四)在处置伪造背书的方式上,英美法系与日内瓦法系。谁优,谁劣?实在难以评断,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二者都有一个共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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