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身份者的处罚较重时,可以认为无身份者成立轻罪。 不论是身份犯还是非身份犯,在整体定罪上都和共犯的分类无关。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的通说认为 要素再来确定行为人是否主犯或从犯,就可以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这种说法忽略了作用分类法作为共犯分类方式这一前提。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应该是基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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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故意时,对乙应当如何处理?与身份犯相关的问题是,没有身份的丙故意引起有身份的他人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有身份者并 B知道A使用该公款贩卖毒品,那么,B不仅成立挪用公款罪,而且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7]但是,B对于A使用50万元贩卖毒品的事实并不知情,且误以为A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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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二:将事后抢劫理解为结合犯,按承继的共犯解决案例1的问题。即事后抢劫并不是身份犯,而是由盗窃的前行为与暴力、胁迫的后行为构成( Allgemeiner Teil,Band II,C.H.Beck 2003,s.22. [12]如若乙与甲的暴力行为致被害人伤亡,且乙对致人伤亡起主要作用,那么,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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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存在以下学说: 1.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该说认为,要从整体上考察混合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要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意,且他们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其共同犯罪行为 以身份犯罪定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无身份者只是可以构成身份犯罪的共犯,但并不是必然构成身份犯罪。对共犯与构成身份案件的定性,不但要以身份的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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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贪污,同案犯中不具有主犯贪污主体身份的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盗窃,同案犯中的国家工作 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那么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同时利用两者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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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者之行为性质定罪才比较妥当。 笔者认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构成共犯如何定性,关键在于确定无身份者的定罪问题。在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 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正确认定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需要进行区分。 1.区分集体研究与个人决定 国家机关内部具有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实施渎职犯罪行为,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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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关于共犯与身份的明文规定,在法条中对共同受贿也未作规定。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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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贪污,同案犯中不具有主犯贪污主体身份的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盗窃,同案犯中的国家工作 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那么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同时利用两者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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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旨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 ,但他们共同实施的只能是一个贪污罪,而不可能成立若干个犯罪,例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并存一个共同犯罪之中,也就是说,他们要从整体上对一个贪污罪负责。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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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各种观点中,我们认为主犯说最值得商榷:第一,这种观点颠倒了定罪与处刑的逻辑关系。刑法之所以把共同犯罪人区分为主犯、从犯,目的在于解决量刑问题, 按照主犯所符合的犯罪定罪处罚,这样才能做到合理、科学。总之,混合身份共犯结合了身份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理论,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解决此类问题也应当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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