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 另一方没有关系且夫妻另一方不会因此而利益受损。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对出资方予以多分。 34、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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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婚。处于此种关系的男女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否作为配偶继承对方的遗产呢?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以夫妻名义双方同居生活者,得作为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又无代位继承人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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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将既判力扩张至诉讼系属后的继受人的目的在于维持纠纷解决的实效性。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胜诉后死亡或将债权转让第三人,如果生效判决的既 :生效法律文书仅将夫妻一方列为债务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离婚的,可以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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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立法的以上规定,继子女应是夫妻一方对其配偶在此婚姻之前已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所有子女的称谓,包括婚生子女 子女。按照《比利时民法典(1982年)》第345条的规定,即便夫妻一方已死亡,另一方也可收养另一方的婚生、非婚生子女或养子女。根据《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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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陈某在婚后由罗某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所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由于代孕子女在出生后一直随同委托人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在 某之亲子法律上的母亲,当然为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并且陈某对继子女的监护权并不会因罗某的死亡而当然发生变化。两位原告为代孕子女的祖父母,依据《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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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费用13130.22的三分之一即4376.74元;3、被告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死亡之前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与原告相关的费用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和 元扶养费是恰当的。遂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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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基础,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关系无论在感情生活上还是在经济生活上都是相互依赖程度最强的。当配偶一方死亡时,死者通常总是希望将其财产 作为法定继承人,而不宜将侄(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纳人法定继承人范围。 四、继子女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应享有继承权 现行继承法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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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第二十四条亦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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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丧失配偶的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至一方死亡的,互有继承权。儿媳或女婿继承了公婆 ,则不独妻须为合法之妻,夫亦须为合法之夫始可{22}。故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目前世界上唯一被认可的非血缘关系人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的基础,但基于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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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但是,应当经过适当 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 手续,只是收养协议或登记的称谓不同而已。 第三,必须是收养人(包括收养人夫妻双方)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为收养人的子女代为收养。特别是有些夫妻为失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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