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审理法院: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 夫妻双方共同合意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熊某与夏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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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活实践。 三是债权人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共同所负。在夫妻在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下,当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时,特别 的合法权益起到较高的保护作用。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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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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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 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举债的情形构成表见代理,援引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复杂性,无论是负债方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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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把财产和子女的抚养商定由一方所有和承担,而把主要债务留给另一方,然后负债远走高飞,逃之夭夭,暗地里离婚的双方藕断丝连,甚至仍然同居 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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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整体配置上。 但基于诸多社会压力, 《夫妻债务解释》第3条改变了此种举证规则,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考虑认定为并非用于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之情形: (1) 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 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 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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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 偿还,显然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如果能规定夫妻一方在举债时,三方当事人都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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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 偿还,显然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如果能规定夫妻一方在举债时,三方当事人都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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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 共负债务的合意。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时均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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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恶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非举债的无辜一方在未享受负债利益,甚至不知悉所 已婚的债务人,不论其用途,不论恶意善意,只要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声明对债务人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一无所知,法院均奉送法定连带保证人一名;对配偶的不信任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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