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推定具有可以辩驳的效力,但只要存在相反的证据证明,就可以推翻此种推定。 占有的推定规则已经被各国的立法所普遍采纳。《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第 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要由占有人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是非常困难的。在侵害占有的情况下,应当由主张他人恶意占有的人负担举证责任,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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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收益。所谓心素则是指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即要有排除占有人之外的他人成为占有人的内在意识。但对于萨维尼的观点,德国新生代法学代表人物耶林提出 占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于中国法治网。 [7]李太正:《债之关系与无权占有》,载于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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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占有人通过设定限制物权或人的权利而将该物交付他人的,双方均为占有人。我国台湾《民法》第941条规定:质权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于其他类似 监护、财产管理等。它们的本权有物权、也有债权,同时还可能是无权占有。占有与本权的占有媒介关系有契约、法律规定和基于法律规定之公权力行为,同时间接占有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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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平稳定的秩序。 2、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请求保护占有行使的主体是占有人,包括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请求保护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3、 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已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不妥当,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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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稳定的秩序。 2、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请求保护占有行使的主体是占有人,包括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请求保护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3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已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不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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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占有人通过设定限制物权或人的权利而将该物交付他人的,双方均为占有人。”我国台湾《民法》第941条规定:“质权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于其他 监护、财产管理等。它们的本权有物权、也有债权,同时还可能是无权占有。占有与本权的占有媒介关系有契约、法律规定和基于法律规定之公权力行为,同时间接占有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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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形式而获得,这些事实在性质上属于消极事实,而否认者实际上主张的是积极的事实无权占有。主张消极事实常常是主张事实未发生,而未发生的事实是难以证明甚至无法证明 债务人所有,而申请法院查封。又如第三人因过失毁损他人占有物时,向占有人为损害赔偿时,得援用推定占有人所有人,而发生清偿的效果。 有学者将之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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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的责任。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仍占有他人之物,其占有不仅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且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并无给与 草案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周楠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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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间接占有的出让人转让尚不存在的物品,已丧失间接占有的出让人得以转让可能已为他人所有之物的结果。这样不合理的结果,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都无法被接受 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物权法》第243条前半句),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转让物。占有媒介关系的无效,在此仅影响了当事人对转让物约定的使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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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的构建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和位阶:第一位阶是对占有事实的保护,具体说就是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第二位阶是对占有权利的保护,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占有权不能与本权相抗衡,但可以排除他人妨害,与物权相近;状态说认为占有权并未发育成单独的物权,而是与各种占有原权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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