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却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力也因之减弱。当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托付 考虑这个因素,所需要考虑的受让人是否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因此对与不动产是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的。 (2)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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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占有重要地位,该制度秉承以手护手观念,认为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这与罗马法所 。善意取得制度之根本在于切断原权利人的追及效力,使无权利人取得物权,而不动产登记制度除了可以使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物权外,还可以适用于有权利人取得物权、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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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的权利表征效力。这种表征效力主要在于说明,一切非占有人无权,而不在于表明占有人享有什么权利;而不管占有人是否拥有权利、拥有什么权利、非占有人 卖方之间的关系,而物权变动则是对世效力问题。同时,一旦不动产已经交付,那么受让人即获得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从实际享用上受让人已完全成为房屋的所有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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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买卖即使有瑕疵,买受人取得的物权也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即由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所表征的法律物权,而不是真实的物权人,此时,买受人是无处 登记在儿子名下。此时,借用人出卖该动产的行为及儿子出卖土地的行为,显然均属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对无因性原则的评判 在德国法上,无因性原则是保护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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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的权利表征效力。这种表征效力主要在于说明,一切非占有人无权,而不在于表明占有人享有什么权利;而不管占有人是否拥有权利、拥有什么权利、非占有人 卖方之间的关系,而物权变动则是对世效力问题。同时,一旦不动产已经交付,那么受让人即获得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从实际享用上受让人已完全成为房屋的所有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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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期待权之人转让期待权的情况,本文称之为无权转让。对于动产期待权而言,期待权人占有了动产,并能够依据其与动产所有权人之间的买卖证明来表明期待权的 其他法域经验介绍:兼与德国经验对比物权公示原则是德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不动产物权登记为权利登记模式,为了进一步考察在物权公示原则指引下和建筑在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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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力。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假定占有”(possessionfictive如用标记锤在树木上打标记)是不够的,亦即买受人对于标的 及其附着物分别转让不同的第三人),尤其是动产所产生的某些重要权利并不能因其不动产化而归于消灭。例如,附着于土地的牲畜的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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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然而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出卖人是无权处分人,而在本文所提的第四种情形中由于第一购买人并没有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出卖人 当可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经交付占有的不动产,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这样,第一购买人取得的就不是仅具有相对性的债权,而是可直接支配的物权,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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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也可为不可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性质的权利。在无权占有或占有人基于债权而占有的情况下,若其占有受他人,尤其是占有物所有人之外的他人侵害时,占有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应这样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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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合法占有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当原物毁坏或者灭失时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占有的公示功能 占有的公示功能主要体现在其具有表明本权 ] 另外,占有的移转交付也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需要通过登记来向社会公示,同样,动产物权的变动也需要一个合理的公示方法,实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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