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债权人;而当权利人不占有标的物时,其效力只能对抗普通债权人,不能对抗对该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 对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一般应进行登记,没有 物权法研究》 第479页 法律出版社2003版 [2]汪平义 《对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41页 《当代法学》2003年第12期 [3]申卫星 《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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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将让与担保权确立为担保物权。王利明认为:让与担保的情形比较复杂,在不同让与担保中,权利人的权利的效力有所不同。就日本法上规定的让 与担保,必须是经营性国有财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即用于国家公务活动或提供给公众使用的国有财产,不得设定让与担保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非经营性国有财产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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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等基本原则,至于物权的效力优先规则,在一般规定中也作有规定,但未明确其为原则;第二,单设一节规定物;第三,关于物权的 [16] 参见刘保玉编著:《物权法》,第156页以下。 [17] 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页。 [18]参见梁慧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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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条例颁布以后,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论和立法修正就一直没有停止过。首先是关于登记究竟是合同的效力要件还是物权的效力要件的争论,随后,从上 ,登记对抗主义终于顽强地产生并最终形成了在调整范围上足以取代债权形式主义主导地位的燎原之势。[3]实际上从《民法通则》开始,我国立法就出现了对抗主义模式。如果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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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对人权才能升格为对世权,相对权才能升格为绝对权,债权才能升格为物权,权利的效力范围才能扩大到第三人。 公示原则和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产生 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意思自治理念在整个民法财产领域都具有经典的说明价值。 参考书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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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制下,行政规章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有关物权的行政规章有: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4]负责中国民法典编纂和草案准备工作。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议定的计划是:1999年3月通过统一合同法;45年内通过物权法;2010年前完成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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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位于出卖人而处分该项标的物。 所谓有因性,即指债权行为的效力会左右物权行为的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7]因而当买卖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 的否定了事似仍显不足,这就需要借助某种制度去弥补因否定无因性原则后所遗留下来的法律漏洞,这一制度即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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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示力较强。虽然按照《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对于动产,自主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同等的效力,但由于权利证书与登记并不是等同的,故而 有限的法律主体。[29]在我看来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可想象的,动物仍然属于物的范畴,是物权的客体,[30]但人们不能任意处置它,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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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示力较强。虽然按照《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对于动产,自主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同等的效力,但由于权利证书与登记并不是等同的,故而 有限的法律主体。[29]在我看来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可想象的,动物仍然属于物的范畴,是物权的客体,[30]但人们不能任意处置它,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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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该理由不成立。 首先,这一功能和物权行为理论的本义相去甚远。 物权行为理论的本义是把物权行为独立出来,使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瑕疵的 中)》[A][,《人大法律评论》[C]2001年卷第二辑。 [2]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164页[M],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 [3] 孙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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