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就会使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遭受不利益。因为这些债权的发生之所以没有设立担保,是因为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特别是第三人已经为其他债权 留置权人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而抵押权人的风险则是有限的,因为法律赋予抵押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所以其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相比较而言,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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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善意取得的客体,针对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赃物和遗失物、动产担保物权和债权、不动产等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 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有无效或撤销之原因而受影响。” 我国对不动产登记实行实质审查主义,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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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因为以准物权合同作为权利移转的原因,因此当先行的债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作为权利移转原因的准物权合同象一道“防火墙”能够起到区隔风险的作用。不过 在所不问。而在证券本身所有权让与之合意中,则原则上非有相应之行为能力不可。 应予注意的是,无记名股票、无记名公司债券属于狭义之有价证券,权利与证券,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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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和国际共同的做法:作为基础不动产的土地,与其他的不动产虽然在自然形态上不可分离,但是在法律形态上则可以相互独立,各自进入交易机制。这就是不动产的内部 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第338页等。)在不动产担保制度中, 虽然在我国实行证券式抵押尚有一定的困难,但是物权法对此应该有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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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了诚实信用原则,人们之间互不信任,买卖便无从进行。离开了诚实信用原则,担保制度、票据制度便成为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连交易使用的货币,本身也是一 德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称为外观主义,是指法律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尤其是交易行为,对当事人之间之信用关系,必须尊重与保护,社会各方不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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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方法。我国大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务中尚无此类判例。笔者认为,既然先买人的撤销权有其存在的价值,不妨将其作为债权法上的救济手段。可以借助我国现行 后至合同全部履行之前,卖方遭受风险的可能性大于买方将遭受的风险。优先权的宗旨在于担保出卖人转移所有权后价金给付请求权的实现。只要当事人未于合同成立之时交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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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解释为物权意思表示,应无不可。 2. 公示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 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是否适用于所有的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对这一问题的 下,法律将保护的重点倾向于第三人,出卖人不能基于债权意思的无效或可撤销而追及至第三人,而只能以“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要求买受人返还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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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无差异。其取回类似强制执行法的查封;买受人之回赎类似强制执行法的撤销查封;出卖程序类似强制执行法的拍卖程序。 3、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该说为 认为,如使用其他社会交易观念认为含有解除合同意义的文字的,亦无不可。[6]在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未设有明文规定时,有关合同解除的方式应准用台湾民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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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解释与完善。 关键字:合同法原论 无效与撤销 违约责任论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 返还财产的规定,若要达此目的,非借助于返还财产及不能返还的扩张解释不可。我国有学者似乎也已经认识到此一问题所在,提出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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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 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359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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