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整个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收集证据,目的也就在于不断获取感性认识。但感性认识还仅仅是对事物表面的、片面的和外部联系的认识, 是很有可能导致错误判决的。因此,上述所说的 高度盖然性 必须达到 允许相反事实存在的程度, 证明构成是犯罪的证明 必须达到这种程度才是可信的判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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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有利于被告的理论根据 笛卡尔曾经说过:我认为应像拒绝绝对错误的东西一样,对于不确定的事物也应加以排斥。[22]在刑事司法中 的,对于一般人而言,对于特定行为而言都会产生疑问;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行为人即可能因自己的行为缺少恰当的判断基础提出辩解,而往往这种辩解是有根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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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参见刘咏、王雪琪:《论刑法的谦抑性》,载《中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8页。)倾向,行政权的 。 其二,可预见理论。可预见性理论是英美法上适用极为广泛的因果关系理论。可预见性要求是认定近因的一个最一般、最有说服力的判断标准。依该规则,过失的被告对于他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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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解释,就是报应。行为人选择去实施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错误的行为,就应该受到刑罚处罚,没有报应以外的其他的任何目的。犯罪人应该被视为是道德主体,他通过实施犯罪 也容易,但是这种比较不能代替刑罚与犯罪本身之间的相称性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才是最重要的,却没有明确的标准。 康德的等量报应到黑格尔的等价报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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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况时,法官应该认定行为人有罪。另一方面,在社会一般人没有认识或者认识不一致时,法官应该主持进行刑事和解。究其原因,一则,刑事和解有法律依据 益是立法者的判断,是规范内的利益。这是法益概念不同于历史上其他对犯罪进行实质评价的基本点。法益本身没有它独立的规范表现形式,而是刑法理论根据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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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解释理论主要有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两种,其基本观点都主张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文本中某种客观意义的认识与发现。主观解释论认为这种客观意义是立法者的 的性质》一书中写道:如果法官与社区的观念不同,依据何种观念处理案件,格雷教授认为法官应当遵循他自己的正确与错误的观念,而卡特先生则要求法官必须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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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况时,法官应该认定行为人有罪。另一方面,在社会一般人没有认识或者认识不一致时,法官应该主持进行刑事和解。究其原因,一则,刑事和解有法律依据 益是立法者的判断,是规范内的利益。这是法益概念不同于历史上其他对犯罪进行实质评价的基本点。法益本身没有它独立的规范表现形式,而是刑法理论根据刑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4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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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解释理论主要有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两种,其基本观点都主张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文本中某种客观意义的认识与发现。主观解释论认为这种客观意义是立法者的 的性质》一书中写道:如果法官与社区的观念不同,依据何种观念处理案件,格雷教授认为法官应当遵循他自己的正确与错误的观念,而卡特先生则要求法官必须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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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在评价观点与法效果之间应具备某种均衡性、一致性与合比例性。在刑法上,我们常常谈论的罪刑均衡原则,就是试图在构成要件与法效果之间实现均衡。宪法上极为重要 要素组合形态。但是,在对象是否能归列于某一类型的判断中,最为重要的标准,既非要素的表现程度,也非要素的组合形态,而是该对象是否在整体上符合类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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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在意识, 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作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 5 ]绝对意识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这两种 恰恰可以指示法官考虑具体案件中的所有重要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2 期待可能性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的价值趋向。刑法具有所谓第二次的性质, 其他法律能够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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