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必要条件。错定罪名,必然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不犯罪而定了罪,就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结果必然是冤枉无辜。反之,应该定罪而未定罪,也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结果是放纵犯罪。如果应定此罪而定了彼罪,或者相反,又会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有损于刑法规范性和权威性,严重影响个罪罪名的确定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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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或有关标记,假冒他人的字号或名称,以及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等。其二,通过混淆谋取他人竞争优势。如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商标或其他标记、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各类 采取以实施民事救济为主,追究刑事责任为辅的作法,无行政执法规定。其实,假冒、混淆他人营业标记,在商品或广告上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以及为竞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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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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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的客体的侵害,那么将其逐出犯罪构成要件之列是说不过去的。其二,混淆危害结果与客体的界限。如果我们将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称为犯罪客体,同时 性表明,结果与原因并非同一现象。否则,就会抹杀原因与结果的界限,致使概念混淆。因此,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广义说将行为本身等同于危害结果的观点,并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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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论就更具备了道德优势。客观归责论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违法性判断,以至于混淆了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并因此而损害和削弱了犯罪论体系与生俱来的人权保障机能 如此,客观归责理论对于我国刑法重构责任理论当然也不可能有什么启示意义。从避免混淆角度而言,也许采用日本学者客观归属论的译法更为可取。 最后,上述第一个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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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只能在此量刑幅度内判处较轻或最轻的刑罚。[13]笔者认为,上述意见显然混淆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界限,因而是不适当的。对于法定量刑幅度已经是最轻的 说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出现量刑失衡以及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界限相混淆的弊端;折中说对减轻处罚不搞一刀切的做法值得赞赏,但其提出的可以降二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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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的,只能在此量刑幅度内判处较轻或最轻的刑罚。⒀笔者认为,上述意见显然混淆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界限,因而是不适当的。对于法定量刑幅度已经是最轻 无限制说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出现量刑失衡以及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界限相混淆的弊端;折中说对减轻处罚不搞一刀切的做法值得赞赏,但其提出的可以降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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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特征更为含糊,甚至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一方面,她使得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发生混淆;另一方面,它使人错误的以为,只要违反抽象的注意义务当然产生对结果的归责。 实质上对过失实行行为作出了界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过失犯与不作为犯的混淆。 【作者简介】 邹兵,单位为西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1][日]大塚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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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从而也更容易理解和定义与之伴随的行为人的主观上的有意性。 其二,容易混淆过失犯与不作为犯之界限。注意义务的违反是传统过失论的核心概念,但却误导 这个特征更为含糊,甚至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一方面,她使得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发生混淆;另一方面,它使人错误的以为,只要违反抽象的注意义务当然产生对结果的归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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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明确,公、检、法三机关职责、权限划分清楚,实践中不会发生混淆。而涉及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却主要在著作权法中具体规定,因而 行政处罚权力。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也是从另一角度对审判权与行政权的混淆。 五、著作权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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