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概念,仅以债权合同即可依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二款规定:交付标的物债务的成立以标的物应交付之时起,即使 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4] 同[2] [5] 参见马特著:《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辩》,载于《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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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概念,仅以债权合同即可依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二款规定:交付标的物债务的成立以标的物应交付之时起,即使 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4] 同[2] [5] 参见马特著:《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辩》,载于《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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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的交付,同时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债权行为,一个是物权行为,后者的效力不受前者的影响。举个例子说明: 甲与乙在月日签订一份电脑买卖 生效的典型例子。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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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性规定,但笔者认为,该条文所体现的含义并非绝对禁止房地产的转让,只是不发生物权的转移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出售。司法实践中,房地产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与办理产权之间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商人往往以追求极大利润为其目的,开发商往往利用这段时间将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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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自成一体,遂构成所谓抽象原则。而一旦债权行为的效力不能约束交付及其效果,不能约束物权行为,则物权行为就成为一种无因行为,此即 理论[S].法学协会杂志[J],106卷.(1) [4][11] [日]广濑稔. 无因性理论的考察[S].法学论从[C],72卷.(2) [5]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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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只有经过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才生效的,应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二、对《物权法》第十五条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物权法》生效施行后,《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物权法》相冲突不再适用,而应适用本条规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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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9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 任何法律制度都具有局限性,我们不能指望他们能够解决任何 物权行为在事实上没有原因,而是说基于对交易秩序的保护而切断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作为最后纠正实质利益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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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物权利益,但它是以牺牲民法原则中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如物权的优先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某种债权行为被撤销或无效时,物权不当然 服从事实物权,从而真正体现出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如果以失掉诚信为代价来换取法律意义上的所谓公正,那么就无交易程序和支配顺序可言。但是,法律探讨的只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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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利益是否应受到保护。 一、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实务界对此亦有较大争议。[①]所谓不动产登记制度的 效力,当事人没有完成权属登记并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是这种物权变动的效力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任何一方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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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德国学者齐默曼(Zimmermann)认为,很难用英语来表达罗马法中债的概念。因为,一方面,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意指法锁(vinculum 请求权原则上都适用诉讼时效。据此可见,不能将物权请求权等同于债权或准债权。第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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