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本罪,只能按照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因此,重大损失就成了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除此之外的结果都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不能决定本罪的成立。然而 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非法转让的收益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是比较合适的。并且以行为人实际获得的转让收益为定案的数额,不宜采用盗窃罪等犯罪中常用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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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构成要件, 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是关于8个个罪罪名的 抢劫、放火、盗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更加明确、具体, 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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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本罪,只能按照一般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因此,重大损失就成了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除此之外的结果都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不能决定本罪的成立。 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非法转让的收益 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是比较合适的。并且以行为人实际获得的转让收益为定案的数额,不宜采用盗窃罪等犯罪中常用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025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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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并不构成收购赃物罪。尽管某乙收购的是盗窃而来的赃物,但是否构成收购赃物罪的标准应随本犯的行为即按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定罪。其次,对于买赃自用的 赃物,其特征是交付行为在先,欺骗行为在后,欺骗行为与交付财物的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符合收购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行为构成诈骗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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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15岁的乙多次实施盗窃,此种情况由于乙对盗窃罪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甲为间接正犯,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利用主观上无故意的人来实现 认定共同犯罪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任何构成要件的瑕疵都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参考文献: 1、林文肯:《共同犯罪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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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盗窃铁路线上正在使用中的钢轨,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出现了想象竞合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犯有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的制作,其对司法发展历史上的意义深远自不必说,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坚定永远追求正义的信念。 三、刑事裁判文书之改革: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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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判断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一个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行为,并且积极实施即可,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 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以盗窃他人船支等财物的方法为投敌叛变准备工具的,成立盗窃罪和投敌叛变罪的牵连关系;在投敌叛变行为实施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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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妥的,众所周知,在其他构成要件相同的情况下,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只能是某种犯罪目的的有无,如1997年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 种观点较为妥当。该种情形不属于法条竞合,没有必然的构成要件的重合或交叉,而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即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视为一个行为(假冒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874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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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 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97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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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 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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