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界定。(来源:《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注释: [1]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18条。有关的学说,可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 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 - 127页。 [15]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 - 307页。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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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赔偿责任的致害人仍应承担"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第829条)。我国澳门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颇为相似。该法481条规定:"在损害事实发生时 费用,监护人仅须就不足部分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至于有些学者主张的借鉴我国台湾民法上的做法,而使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负连带责任的做法,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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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赔偿责任的致害人仍应承担"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第829条)。我国澳门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颇为相似。该法481条规定:"在损害事实发生时 费用,监护人仅须就不足部分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至于有些学者主张的借鉴我国台湾民法上的做法,而使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负连带责任的做法,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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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所谓之犯罪乃指一个构成要件该当,而违法且有责之行为(einetatbestandsm?ssige,rechtswidrigeundschuldhafteHandlung)。”[54]《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吸收了古典犯罪理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二元划分,也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分为客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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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出卖他人之物,该买卖合同得成为生效的买卖合同。若以《德国民法典》采用的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作为分析的背景时,情形就有所不同。物权形式主义的 。”围绕该规定,就特定物债权人是否享有债权人的撤销权(注:由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采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此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为出卖人将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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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可以跟踪抵押物之所在而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其利益得以保全。如《德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债权人约定承担土地不转让或不再设定义务负担的 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17]我国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对此持不同见解,认为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性质乃是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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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深刻地影响了一些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第20条完全采纳了这一原则。我国《台湾民法》第246 ,既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未必符合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弥补《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不足,德国法院通过法律解释而提出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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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5月版,第470、471页。)但《德国民法典》第975条第2项规定:“关于所有权之取得及基于所有权发生的请求权的规定,适用于地上权。”可见《德国民法典》就不动产所有权让与、地上权的设定及让与,明令禁止附条件或期限。对于动产所有权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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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赔偿责任的致害人仍应承担“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第829条)。我国澳门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颇为相似。该法481条规定:“在损害事实发生时 费用,监护人仅须就不足部分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至于有些学者主张的借鉴我国台湾民法上的做法,而使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负连带责任的做法,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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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它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230条、⑤韩国民法第185条、奥地利民法第308条也有类似规定。有的国家则不采用明文规定的方式,但是民法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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