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指当事人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被不被追认,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因受害方享有请求过失 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二)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债的请求力和保持力、债的强制执行力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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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反之,则出卖行为无效,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发生缔约过失责任。(2)在动产财产已交付但买受人为恶意的情况下,买受人不 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出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对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出让人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不当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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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上落空。 第二种情形,假设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始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此时赠与财产之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之合同义务亦随之消灭 对因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依缔约上过失责任为基础,赠与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前述两种情形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作目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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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 例如,出卖人因过失未告知汽车刹车有毛病,使得买受人因车祸受害,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完全给付(含加害给付——笔者)的损害赔偿,系将加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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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限于故意,不论行为人主张或散布有损他人信用的事实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均可构成信用权的侵害。[22]笔者认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发生在竞争 除去侵害的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恢复商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上述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概为民事救济之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释: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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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条第二款规定:(二)如果受害人明知或者因过失不知(可知)意思表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表意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91条有同样的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债篇第二章第1428条规定:“当错误是本质性的并能够被缔约另一方识别时,错误即构成契约可被撤销的原因。”[27]《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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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对这一反面解释提出否定意见。认为出卖人以同一标的物为二重买卖,只要缔约时标的物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便不会陷于自始主观给付不能,各 实际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实现其所有权;而未有优先权,或优先权在后者只能请求给付不能的损害赔偿。 优先权是否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确立在物权法立法中是一个争论颇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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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则上不具有强制执行性。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权利人享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15] (二)社会安全义务产生的原因 社会安全义务的产生有四 研究所2000年博士论文,第39-40页。 [8] 参见刘春堂:《缔约上过失之研究》,台大法学研究所1983年博士论文,第171页。 [9] Ess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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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如要求必须是故意,或要求可以是故意或过失。[199] 只有过错违反社会安全义务,义务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但是,违反社会安全义务的过错在认定 不应当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这些人可以以违约责任或缔约上过失责任为基础提出请求,而不必以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出请求。当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2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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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 至于因当事人一方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相对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本文认为,基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免除 的衡平立场,应允许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之上;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由于其缔约时所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蒙受意外损失的显违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412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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