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制或剥夺,谓之失权,受罚人丧失接近某些资源的能力,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3条明确规定可以因社团的社员大会决议违法或董事会的行为违法危害 人们通常以为的国际法理论,而且及于民法基础理论乃至法理学。 在法律理性主义之后,才产生了哲学上的理性主义。17世纪的欧洲发生了自然科学进步、宗教改革、对希腊文明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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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权利不能同时被拥有[8].可以认为,真正原本意义上的物权制度应始于德国民法典。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股权以及企业信誉权等财产权客观 解释”[9].上述理论对我们不无启示,就是说,财产法在以财产权界定物质利益的同时,产生了法律意义的财产。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形式表现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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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1986年《德国民法典》第4条(有些限制),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4条( 最终确定,也应当在总则中加以规范,以解决具体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时产生的各种难题。 (1)区际法律冲突 当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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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注3)本文拟以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 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给付变为不能时,债务消灭。”《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项规定:“因债的关系发生后产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以至给付不能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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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即时的交付来完成彼此所有权的让渡。因此,在绝大部分交易中,单纯的合意并不能产生法律的拘束力。早期罗马法中,交易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要式买卖( 下位概念。因此,讨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必须与其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考虑。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指出:“就常规而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为同义之表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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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归纳了五类民事责任,共11种责任形式。(七)将来民法典总的框架分八编,即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的标的,“一般的术语是产生于罗马动词‘prestare’的‘给付(prestazione)’”〔15〕。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都将债的标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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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21]在《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中,立法者更是明确指出,规定形式强制的理由为:“遵循某种形式之必要,可给当事人产生某种交易性的气氛 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作用。“从学理上分析,此种规定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会产生诸如”一方之履行“何以就是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之接受“何以就是当作”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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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否认合同存在而不履行合同的,即适用定金罚则。《德国民法典》第336条明确规定,“订立契约时,如以少量物件作为定金,此物件视为 所不具有的属性。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合同时,他的保证责任才可能产生,这时有给付行为,在此之前,保证人不负如何给付义务。抵押担保以合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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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合同法也肯定了裁判自由。〔45〕根据选择裁判自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并服从由此产生的裁定,都是在“服从自己”,其间蕴涵着私法自治的理念。因此,根据私法自治 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28页。〔39〕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9条,我国《经济合同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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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了债务,就应当依当事人订立或所欲订立的契约承担责任。这项规则被德国的HansDolle教授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于避免严格约因 德国判例学说肯定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个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并属于法定债的关系,这在实体法上体现为修改前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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