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仅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为限,其在外部上应该具有更强于物权变动的他人可以识别的表征,以使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得以清晰明确。如果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无此 利人处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形。与物权变动中存在的借用、租赁等委托占有的情形不同,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形在知识产权变动领域主要体现在交易过程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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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为对客观善意时点的规定。如果取得人在登记完成前撤回了登记申请,或者他人申请了更正登记,那么不发生善意取得。这说明,善意取得的客观时点应以 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而之后发生了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的事实,那么根据无权处分的理论,此时根本没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性。 由上可知,《物权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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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在移转中不存在交付行为;从而知识产权也不存在所谓有权或无权、公然或隐秘等占有;占有也不会作为权利推定的依据。所以说,如果说占有于物权 资产聚集和贫富差距找到了合理性。但笔者认为,浪费避免了,而财产占有的双重必要性即本人必要和他人必要限制并未因此而消除。参见前引[15]。 [23]参见[挪威]A.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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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其为处分行为的结论。实际上,抛弃须具有意思表示,并须践行特定形式(动产的占有放弃,不动产的涂销登记),其效果的发生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条件,是真正的法律 具体形态的无权处分行为,还是表现为对一定事实构成的分析性概念,无权处分所针对的只能是他人的特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种类物买卖合同或以尚不存在之物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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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无记名或无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可适用占有的公信力原则,从而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8] 五、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 某些因无权转让发生争议的财产,具有特殊人身性质 能合乎情理地解决问题,达不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因为有些财产,在他人看来似乎价值不大,但在特定人看来却是不可或缺的,具有其它财产不可替代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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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国家或地区,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中亦有租赁地产权的规定,亦是租赁他人土地而为占有、使用、收益而产生的权利。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及王利明教授 佃权就是从封建的地主佃农关系沿袭下来的封建不平等关系总之,永佃权人完全是一个无权者。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是违反近代民法精神的,只能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封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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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未交付时,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问题了。如果真正权利人回复了对标的物的占有,使无权处分人陷入履行不能,第三人虽不能获得物权,但可以基于有效合同要求 ,买卖合同就会归于无效,不利于交易。 我认为,这类合同不是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合同应是在出卖他人之物的意义上才成立。之所以效力待定,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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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之后,出卖人不可能以所有权人的地位将标的物再度出卖他人。唯占有改定情况有所不同。在占有改定场合,出卖人在转移所有权之后仍然占有标的物 前买人与次买人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两个购买人之间的关系,不如说是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利用善意取得的理论解决二者之间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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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财产的无权处分,尽管可能符合善意取得的表面要件,但因该种无权处分行为同时处分了他人的人格利益,基于人格利益不得被侵犯的原理,该处分无效,故对人格财产的 全部利益的放弃,于此场合则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为占有者基于先占或者其他事由占有后而为处分,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交易行为,若其合法则可根据交易性质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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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在习惯上想到它是债法买卖 获得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无效;又如,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但出卖人对该物系无权处分,不符合物权行为处分权之要件,故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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