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准备行为是“相当危险”的,且具有杀害的“故意”。从而,预备行为已是“作为因果关系的起点的实行行为”。[34]其不合理,显而易见。围绕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4版)[M].东京:成文堂,1994.326-327.[7][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改订版)[M].东京:有斐阁,1986.393.[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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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个司法解释显然是罪后情节影响定罪的最突出表现。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第一次强奸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成立了强奸罪,就必须提起公诉。 的意识和意志,而不包括罪后的态度。可以显见,刑法客观方面中“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不可逆反的因果关系,折射到犯罪的主观方面也表现为犯罪行为当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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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尽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对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可能不相同,但必须 危害结果。此时,单独以某一行为人的作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能体现刑法的公正性{46}。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依据源于共同注意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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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酬,因此,不管行为人在实际上是否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都完全符合现行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立法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作出过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受贿也比较少见,因此同样需要查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在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的受贿案件中,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仅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接受了他人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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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的时候,那么教唆犯、帮助犯,要对自己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那一个结果承担责任,至于所谓中立的帮助行为,这个在网络出现以前,就是 比如说刑法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条文是后来《刑法》增加的。这个条文是这样表述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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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车辆失去控制引发车祸的直接原因,与其驾驶车辆是否与白色车发生擦刮没有因果关系。对辩护人出示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相应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罪)案是错案,李俊杰(危险驾驶罪)案定罪正确。lawyeryang2011-06-2100:33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头一个月发生并快速审结的这三起交通事故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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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的场合,按照传统的帮助犯因果关系理论,似乎应当作为帮助犯处罚。 但是,各种刑法理论大多认为,如果持这种立场,很多正常的社会生活 ,还是阳奉阴违,如果考虑到网络传输的特点,判断起来就很困难,最终可能使得刑法规定无法操作,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应该说,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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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实质的正犯论事实上是以主观作用来弥补客观贡献的不足,以心理性的因果关系来补足认定共谋者成立正犯所需的共同实行部分的欠缺。由于完全无视客观构成 311页。 [51]多数学者主张我国采用了区分制参与体系,当然,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采用区分制体系,而是采用了单一正犯体系。主张单一正犯体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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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对因果关系的限定就是难以进行的。换言之,不从人的预测可能性、回避可能性出发,要限定违法的范围,就是不现实的想法。但是,构成要件是刑法规范 还可以坚持违法判断的客观性,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就不能坚守刑法客观主义立场?[14](4)结果无价值论例外肯定主观违法要素,说明未遂犯的判断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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