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的赖兰斯法则发展而来的。 [10]法国民法大体也是以过错与危险责任理论作为侵权责任根据的; [11]日本民法中的无过失责任论也主要是以危险责任主义 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31]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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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这种模式把促进经济效率作为支撑侵权责任的基础原则。根据这种功能主义的观点,侵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避免具有伤害性危险的活动产生的激励作用而最大化社会福利。但 个体,广义上还包括个体所归属的家庭,甚至于整个社会。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包含了人格法益和身份法益,实质上已经超个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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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行为的重要性,有必要对该行为同时用数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11]其中,民法规范(包括侵权责任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等是调整社会活动最主要的 责任形式,该三种法律责任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因此,原则上应根据法律规定并列、分别承担该三种法律责任形式。正因为如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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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进一步解释留下了空间。应当采德国法的权益区分模式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第1款,以此构建我国侵权法的权益规范途径。如此,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主体利益的规范途径,就文义而言,与《民法通则》相比较,《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似乎未见显著不同。《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第1款的规范对象包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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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特征究竟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问题,以及连带责任应当遵循何种规则的问题。这些规定都与传统的规则有所不同,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应当如何抉择?本文的 本质特征应当在立法理由中说明,但是,我国大陆法律并不采用立法理由的体例,因此,可以在侵权责任法中直接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因此,我们可以采纳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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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确立了不同的免责条件。根据反面解释的方法,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符合相应之免责条件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则显然应 条件之一?对于这一点,美国版权法和我国的《条例》均有明确的规定。[29]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所以没有规定这一条件的原因有三点。一是本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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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兼顾原、被告双方权益,避免冤枉无辜的行为人,同时充分保护无辜受害人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只有在确定了具体的加害人之后,才能免除共同危险行为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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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责任的要素独立于义务,区分了道德债务与法律关系,明确了法律对于某些社会关系在特殊条件下的分阶段调整根据(如时效),特别是从总体上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就 承担侵权责任的两个要点。我国侵权责任法,应保持与《民法通则》的连续性,因《民法通则》实施20年的历史,证明此二款的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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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法中的肇因原因 迄今为止,过错责任原则都是公认的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统治着侵权法的绝大多数领域。凡是法律没有例外规定适用其他归责原则(如过错推定责 行为,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都明确承认了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最基本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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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变革 侵权责任外,不能排除在其他法律中根据具体情形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可能和需要。在作为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规定中作一类似的规定,可使其他法律中规定惩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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