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的多元论所取而代之。 但是,至少在目前社会条件下,由于修正规范说的强力推动,使得有关证明责任理论在一强多元模式的支配下暂时居于一种稳定状态而难以受到撼动。数十 年努力,迄今仍难称已有一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证明责任法则。但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仍须学说与实务见解作为补充[30]。包括罗森贝克规范说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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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真教授所言,英美证据法中证明责任的多层学说,总体上看是科学的。它基本上反映了审判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承担的证明责任,不仅有利于证明责任的 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三、不同诉讼模式下的证明责任性质 关于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民事诉讼法学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并提出了权利说、义务说、负担说、败诉风险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04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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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真教授所言,英美证据法中证明责任的多层学说,总体上看是科学的。它基本上反映了审判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承担的证明责任,不仅有利于证明责任的 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三、不同诉讼模式下的证明责任性质 关于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民事诉讼法学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并提出了权利说、义务说、负担说、败诉风险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61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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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15]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234页。 [16]参见李浩:《论 法学》2011年第5期,等等。 [18]参见毕玉谦:《一强多元模式下的证明责任学说以克服规范说局限性为重心》,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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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加以解释。 (一)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之区别 证明责任这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简言之,一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证明对象 还是法律要件分类说都属于事实分类的证明责任学说,而综合考量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则是与上述两种事实分类说不同的另外一种全新模式。[25]龙教授在其著作中援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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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主要组成内容乃称之为“民事诉讼脊梁”的证明责任也被历史性地予以尘封。另外,在客观真实原则指导下,“盖然性”理论成了“实事求是”的对立物,在片面强调法院对发现真实 的分配标准很难具体明确化,因此新旧两种分配学说的争论结果,使得当今德国证明责任分配是以规范说为基础,修正规范说为补充。日本学者石田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4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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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配标准,而实现其实质上的价值选择,并以开放性容纳了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就当下而言,一个要完全推翻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尚未形成雏形[11]。 三、证明 ,进行事实判断。在这种模式下,证明责任分配一般不认为是预先由法律规定的,法官也往往并不仔细探求法律规范中隐含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深意,而是专注于特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05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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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关注的中心议题。这就是本文所谓的法官裁判本位的证明责任理论研究思路。 二、关于证明责任判决的各种学说 法官裁判本位的证明责任理论研究方法,为大陆法系各国所普遍采用 虚拟成真、还是虚拟成伪,取决于具体情形下的证明责任分配(普维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依然采用的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正如他本人所描绘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85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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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理论由该当事人承担由于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的证明责任,实为一种诉讼上的不公,使权利主张者因诉讼上证明责任分配的瑕疵而权利得不到保护。而对方当事人更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司法界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问题上采用了规范说的理论。这不仅由于该学说在理论上已较为成熟,而且也是因为其在我国已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46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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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理论由该当事人承担由于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的证明责任,实为一种诉讼上的不公,使权利主张者因诉讼上证明责任分配的瑕疵而权利得不到保护。而对方当事人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司法界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问题上采用了规范说的理论。这不仅由于该学说在理论上已较为成熟,而且也是因为其在我国已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31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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