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定本罪为危险犯,即只要上述行为已经实施,并且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足够危险性或可能性,就构成本罪既遂,⑽为何生产了尚未销售的还只是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 具体危险犯的观点存在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主张具体危险犯说,还是坚持危险犯说,都赞成《解释》第三条关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的规定。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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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论处的观点,明显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读。 又如,持具体危险犯说的学者指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构成本罪(具体 两组概念并非排斥对立的概念。行为犯也可能是危险犯(如运输枪支罪),还可能是实害犯(如侮辱罪)。同样,危险犯犯可能是行为犯,还可能是结果犯(盗窃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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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将原本为具体危险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不再以足以造成危险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将醉酒驾车问题规定为抽象 的结果。由此,一些风险学者认为,未来刑法的核心是由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发展的。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还是外在于行为的结果的属性的分歧,与行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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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中的危险只具有立法根据上的意义,将某个罪名是归入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会导致适用条件上的差异,归类应当慎重。放火等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不是具体危险 ,要么顶多认定为该罪的未遂。又如,若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则一方面导致仅生产了假药的行为难以单独成立生产假药罪的既遂,因为仅生产而未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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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形态,应该以法条对某具体犯罪是否规定了结果而确定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在结果犯中,才有危险犯存在的余地。在此基础上,可以研究行为犯与危险 罪,不能适用第117条的法定刑,恐怕也不妥当。再如,理论界有观点认为,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罪状表述,因而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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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说和客观危险说,这种争论与对危险犯中危险性质的认定有很大关系,即危险是一种行为的属性,还是一种结果,二者分别构成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 的危害结果,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刑法就不宜介入,也即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行为达到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就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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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科学鉴定,不能靠主观加以认定,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虽然是假药,但是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能构成本罪。 笔者认为,本罪属于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犯, 说和客观危险说,这种争论与对危险犯中危险的性质的认识有关,即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还是一种结果,二者分别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这种争论直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69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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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对制售假药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生产销售假药罪旨在保护多重法益,法益保护 。 刑法功能应偏向社会保护还是人权保障已成为不同历史阶段探讨刑法价值追求的经典主题,当前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保护的主次问题归根结底也是刑法的秩序维护与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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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仅仅以此吓唬社会。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将此类条款间的关系视为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关系是不当的。这也就是既遂说面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 独立存在的。我们只需要从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规模或范围上即可判定其社会危害性,而不需从其生产销售行为本身上判断其无价值。具体危险犯的存在扩大了传统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6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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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其中前两个罪名是危险犯。观察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刑法 作为危险犯的范围。 在前文中已经阐述了应当将能够导致公共危险的渎职行为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而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41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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