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就认为,在不可能拯救两个人时,理性的法律不能禁止至少使一个自然人的生命得到拯救。 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生命权可以作为紧急 ,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只是原则性规定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何谓必要限度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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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有三种:一是由紧急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由引发险情人负赔偿责任,避险人或受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三是由引发险情人负赔偿责任,避险 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另外,应注意到危险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法律上对紧急避险人苛之以较严格的责任则将对应付突发险情,排险减损带来严重影响。如何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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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损害法益和保护法益相当,并要考虑损害的程度和被保护法益所受危险的程度。3.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与紧急避险有关的责任的承担3.1.几个相关术语的厘清在 第2项: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41]《民法通则》第129条第2款: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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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制也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而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刚好通过紧急避险的不得已以及避险限度要件为对此类反击行为的限制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 限度标准之确立 我国刑法第21 条第2 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民法第129 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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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危险,又可以具体地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加以讨论: 1. 由于不违法行为而招致的危险。在实践中,自招危险并不完全来自于非法行为,有的只是单纯来自社会生活 导致法律纵容非法行为的恶果。前述有学者认为,允许行为人对自招的危险实行紧急避险,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相反,对紧急避险前的行为,通常要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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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法侵害行为已成为过去,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了,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意义。这时所要解决的是依法追究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他任何人既无防卫权利的产生, 的特定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但是处罚时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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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对于因避险不适时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条件避险意图的存在 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的目的。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1、相同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属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二者的相同点表现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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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之,则欠缺合法性。这种判断模式充分注意到紧急避险的社会性和慎用性,有效的堵截避险人逃脱避险过当的责任追究;但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体对危险认识的 2][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227页。 [3]谢雄伟:《紧急避险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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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五)避险可行性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 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其标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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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 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五)避险可行性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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