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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甲操办。现路某乙、路X路某甲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关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 。因此,上诉人也应该分得遗产。5.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生前是邻居,两家互换了宅基地,并商定路某富百年以后将遗产分给上诉人2000元钱。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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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咧,……村里不要遗产,宅基地归村里。……李某仁死后,李某甲丈夫张某某给我说了,说叫李某乙把李某仁后事办一下,把宅院及房屋给李某乙,并 李某仁堂屋三间、陪房两间、红机砖6000块由原告李某甲继承。 本院认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利,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但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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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查明,争议房屋宅基地申请表上名字是胡某乙,人口数是2。第三人胡某乙系单身,1986 权利。何某某只能主张她那部分权利,何某某权利多少不通过继承程序处理,无法确定何某某权利。原审法院忽视了很大问题,就是买房款8500元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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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割开来,也不存在对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作价问题。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性以及地随房走原则,被告在卖房时实际上已经将土地 ,被告父亲在该土地上建起三间平房及宅院。被告父亲去世后,1995年被告委托第三人联系出卖继承房产事宜。同年,经赵春旺介绍,原告购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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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土改时房产证。原、被告所住房屋均系继承、析产所得。该院南屋后边(南边)有小后院一处,面积270.28平方米,内有猪圈一个, 双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政府处理,直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土地拆迁补偿费问题,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条件,应驳回上诉人起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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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第三人鄢某某向镇平县人民政府递交确权申请书,要求对原告徐某某房屋所使用宅基地确权给第三人鄢某某使用,但无结果。2008年,第三人鄢某某 地,1972年建房及随后改、扩建用地为祖业或继承,充分证实x号房权证发证存在申报不实问题,房管局注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上诉人徐某某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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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53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颜某丙与被告颜某甲、颜某乙争执房屋属于颜某丙所有。限 另查明,上诉人颜某甲、颜某乙在村里已分得宅基地且已建房居住。 本院认为,房屋、土地作为不动产物权,其权属表现形式是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归谁,谁就是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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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 人李新民户籍所在地在攸县X村,诉争房屋坐落于攸县X村,上诉人李新民有使用该处宅基地资格,也并未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流失。上诉人要求确认其与原审被告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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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故父亲,x字第14-X号房屋归我所有。2、过去我家出路就在原告程某甲宅内,现在汝州市政府重新确定了我家出路在原告宅基地位置及宽度。3、汝州 ,但没有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六条第(4)项,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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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进行转移,原、被告均可以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朱某×遗产房屋也就是朱某×、朱某氏夫妻共同财产二分之一应当由其继承人即朱某乙、朱某甲 四、五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9、10、11、12、13、14条之规定,继承人继承份额不是绝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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