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填写是否错误;2、被告宅基地是否有出路。 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陈某甲的宅基地使用证书1份 被告认为原告的宅基地填写错误,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没有出路,其宅基地南北长应为4.9丈,现南北长约为6丈,显然有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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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唯一通道封堵,原告才知道在第三人的买卖契约中明确载明其宅院内有原告永久性出路的情况下,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1210-1字第38-X号房屋所有权证却未标注 应严格审查,依法办理。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买卖契约载明,该处宅院内有全院的出路,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栏中注明,二原告向法院提供自己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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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于2009年2月11日在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丙清除其出路上的树木并由承担诉讼费。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睢民初字第X号 丙应予清除。张某甲主张张某丙清除全部树木,因本案系相邻通行纠纷,根据东出路的宽度现状,张某丙清除张某甲门前一棵榆树后,张某甲即可正常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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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30日房管局房屋登记收件收据。第二组证据欲证明原告诉请不实,出路问题已经法院认定,原告办证时自己提供的有关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在 的房屋所占土地上通行过,原告举证的1953年老房契上也未显示该处为院内老出路。原告祖遗两间房屋是1990年通过诉讼追回,原告夫妇经过继承取得房产,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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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男,1955年8月22日出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1981年1月11日出某。 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睢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睢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刘某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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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1968年王xx在房前空地又建二间西屋草房,争议地为王姓院内出路。1970年王xx经生产队调整另居,1981年乡村调整宅基地时,由北关村委给王 宽4.80米,南北长10米。 原南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争议地系王xx院内出路,属王xx宅地一部分,北关村委与王xx为宅地纠纷业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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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65cm)、杨树,并放有一堆瓦。原告认为其现住宅院西侧有一南北出路,被告认为被告宅院以南、原告宅院西侧是被告的废地,原、被告因此发生纠纷。 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宅基地西侧是否规划有出路,被上诉人在该争议处所栽树木是否影响上诉人通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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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尚某等10原告诉称,被告赵某建房西北墙角严重影响了10原告的出路,给原告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并违反(1997)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最窄处为1.83米。 本院认为,张某甲等10原告与被告赵某曾因出路纠纷经本院以(1997)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南北通道中位于原告魏某宽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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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的车辆。 2011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刘某乙伙同黄某以刘1xx家门口的出路是自家的地为由,多次在刘1xx家门口挖沟,致使刘1xx一家人出入要爬沟 的车辆。 2011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刘某乙伙同黄某以刘1xx家门口的出路是自家的地为由,多次在刘1xx家门口挖沟,致使刘1xx一家人出入要爬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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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部门反映国资局1993年在县乳品厂破产时错误拍卖其有产权的房产,造成现在住所无出路。后经县信访协调未达成协议。原告石某于2011年7月29日诉至法院, 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吴某辩称:上诉人的出路原并不是向南走答辩人院内,因答辩人购房后没有院墙,也不在此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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