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恋爱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 原被告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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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生活至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是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亚平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志坚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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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庆桐,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 ,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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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婚姻与家庭的关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时常离家出走,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 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辉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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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向法院提起了诉某。 原告提交的证据1、3经庭审审查,来源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确认。对证据2只能证明被告的居住地不在该辖区,并不能证明被告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已有十余年的婚姻生活,感情基础尚可。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谅互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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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喻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不能相互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现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搞好家庭经济建设,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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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在两个年幼小孩及夫妻多年情份上,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相互理解、信任和尊重,好好珍惜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其夫妻关系 ,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阎平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舒某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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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加强沟通,仍有和某可能。夫妻应该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丈夫,应该多一点对妻子的理解和某爱;作为妻子,亦应该多一点对 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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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相互理解,改正各自的不足,共同维护民主、文某、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完全有某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 ,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明刚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吕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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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建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秀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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