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北及北向南设有两组信号灯装置且同步放行,事发当时信号灯工作正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本起 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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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村派出所报失,迄今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找回。 另查,被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居住的上海市普陀区X村第六业主大会于2005年11月17日签订物业管理 项约定:停放于车库内车辆(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收费标准按照市、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被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停车库管理人员已收取原告2010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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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400.50元,利群医院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1张,计3032.56元,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4张,计420.70元,证明原告因本案 范围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严某承担。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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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复核鉴定费2,500元。 4、原告户籍地上海市X路×××弄××号×××室,非农业家庭。 5、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未对本案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原告因本案事故受到伤害确系事实,被告吕××驾驶非机动车在路口行驶未确保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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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酌情确定为2,250元;6、残疾赔偿金57,676元,原告主张以上海市上一年度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8,838元为基数,结合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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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定十级伤残。经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方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车辆管理单位应按责进行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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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案外人尹德良驾驶的原告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被告张××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月, 、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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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9时55分许,上海市X路、某路口,被告驾驶牌号为通州某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人沿某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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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原告起诉时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趾骨折及第3趾末节骨折等。经鉴定,原告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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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工业园区XX路XX号XX室X号。 法定代表人司XX。 上列两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强制险限额不足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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