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某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的规定,被上诉人睢县X村委第一、二、三 争议地。另外,2002年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张某壬两家因宅基边界发生争议,双方签订有边界协议。该协议确定的使用范围与上诉人1994年登记的争议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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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路西耕地1.5亩、路东耕地1.3亩、路北园地0.3亩,每块土地均有四至边界。其中0.3亩园地的四至是:东临郝凤轩、西临马战东、南临闻军林、北 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练村X组路北的0.3亩园地(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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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处房产卖于房管所。在此期间,曹XX因住房问题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并因边界与柘城县五交化公司发生纠纷。1984年底,柘城县五交化公司在争议地上建房6间用于职工住宅。 某、贾某、安某关于撤销柘国用(2008)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正确,但对一审法院认为蔺某、贾某、安某没有诉讼之利害关系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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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收取了转让费。1994年10月第三人在申请办证时,马某某在地籍调查表邻宗地上签字,说明对土地的颁发界址点无异议。现第三人土地证中的土地上的房屋仍保持 为界址点签字,说明无意见。因购买房屋一直未翻建,现仍保持原貌不变,其北边界仍为北墙后往北10公分与房屋瓦沿相垂直。按照地理现状,东短西长斜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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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0.31亩承包地,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承担举证责任。但贾某甲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每块土地的四至边界位置、面积,现实际耕种面积多出的原因、位置。由于贾某甲实际耕种面积大于《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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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耕地行为无效的诉求。原告与被告任某某之间兑换土地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且原告已向被告任某某支付了5000元 无效的诉求。 二、原告刘某甲在行使所兑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拥有对争议出路的通行权。(出路位置:东起刘某甲更换后土地的西边界,西至紧邻的南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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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组的地同时被征用,东边界到南北村X路,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在第三人与南北村X路中间还有原告的土地。原告所说争议地是1985年在作业组负责人分地 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甲、苏某乙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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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9、东方玻璃钢厂与西于曹村委会1996年1月25日签订的土地边界议项书,10、东方玻璃钢厂与东彰涧村委会1996年1月30日签订的 登记的通告》(第三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保护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安阳市建成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1997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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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x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未再要求续签,被告再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第三人冉某述称,原、被告 。四、乙方在采砂区域内如出现新的土地补偿问题,由甲、乙双方积极出面协调解决处理。由甲方积极协调,乙方负责经济补偿;五、西边界按杜某某、李新伟、高二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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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镇X街现状图和1991年宜沟镇X街规划图、现状图,对原告和第三人争议的土地边界无法确定。本院委托制图机关汤阴县X镇人民政府、宜沟镇村镇规划建设土地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12月30日给第三人李某颁发汤集建(92)字第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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