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由在位于其宅基地西边与原告聂某某的宅院东墙处垒一砖柱,使得争议的东西出路在与聂某某家院墙的拐角处宽度变为0.9米,南北路宽变为2.4米。被告在 镇X村委先后给原、被告出具的内容截然相反的证明,经本院调查,关于双方争议的出路问题,现任的村委干部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但是整个村都没有进行规划,家家也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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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又经村委会进行调解处理均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在原告集体出路上南北长2.97米,东边长8.58米,西边长8.18米的建筑物,消除 故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均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故无法确定原告出路的具体位置及尺寸,按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应有政府处理,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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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即在该地上建房,并居住20多年。任某乙与任某甲南面为一条宽5.3米的东西出路,通向东边的南北大街,任某乙一直在此路上同行,别无其他出路。2008年,任某 判决,一、任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垒在任某乙自西向东宽5.3米出路上砖墙、砖块及其他杂物清除完毕,不能阻止任某乙的正常通行。二、驳回任某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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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争议出路政府未进行规划。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某某述称,公共出路X米是大队定的,被告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侵犯原告 公共出路为2米。原告称于2009年5月得知该证内容,认为该证侵占了公共出路X.5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6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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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尚政文(2008)X号文件的处理决定,即二被告应无条件让出占压的出路路面。二被告向睢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睢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尚政文(2008)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清除放在出路上的砖头及一棵小杨树,并要求赔偿损失500元。另查明,在镇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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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米),东西长48.5米。次日,武陟县劳动服务公司出具《关于东环路劳动局家属院出路的说明》,记:“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将公司在东环路所征培训基地转让 对通达街西部的土地进行确权,并申请办理使用证。 本院认为,武陟县劳动服务公司《关于东环路劳动局家属院出路的说明》证明,二被告等通达街东边十二户已交齐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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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7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退出所占出路部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作出(2005)红民一初字第 ,费用自行承担。该处理意见下达后,被告未遵照执行。原告以被告宅基地侵占其出路,影响其通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另查明: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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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米,北宽11.8米,南宽12.04米,面积110.74平方米(包括宅基东侧后院出路在内)。刘某甲宅基实占东长10.48米,西长10米,南宽12.1 基的实占长、宽、面积均与证载不符。双方均认可且实际存在院内有后院住户出路的他项权利。因此政府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本院撤销原判,维持被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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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被告庄基位于原告庄基后面,其出路使用的原告宅基地长16米,宽3.3米已被(2010)乾民初字第x号 民事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被告从2005年就使用该过道作为出路使用,期间并未改变土地用途,遂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201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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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侧合法建房。2010年被告张某丙在南北走向道路的南端非法建房,二原告向南的出路被堵死,后于2010年2月19日被告又在二原告房屋中间的道路上栽种树苗, X村委出示的被告张某丙建房后平面图,证实被告在其房后栽种树木,堵住二原告的出路; 2、社旗县X村委出示的被告张某丙建房前平面图一份,证实被告建房前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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