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乙。婚前缺乏必要了解,没有建立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双方外出打工,不在一块生活,双方争执后,被告余某外出他地,从此分居至今 张某乙一块带走。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有彼此关爱、理解与扶助的义务。夫妻感情是个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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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出与原告尚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 书记员林志威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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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X日生育次女颜某萍,之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引起争吵,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颜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夫妻之间 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时,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另行与他人结婚。 审判长周东 人民陪审员彭绪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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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 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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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被告自2008年10月离家出走不再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实为不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已失去共同 姚某正由原告姚某直接抚养;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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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亦较好,只是由于被告的一些错误行为,致使夫妻双方感情产生隔阂。现原、被告已生育了小孩,双方都应该切实担负起为人父母的重任,努力给小孩 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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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的现象发生,但原、被告之间尚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采取积极措施修复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 代理书记员周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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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至今未归。 又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应互敬互爱,共同维系家庭的和睦,但与原被告互不珍惜夫妻感情,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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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相恋到结婚,经过了较为充分的相互了解,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夫妻感情亦较为融洽。虽然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 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志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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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长期为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淡薄。夫妻双方自2008年9月吵架后,开始分居至今,说明夫妻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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