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争议地段原属于魏某保。魏某保去世后,女儿魏某地于1938年出嫁,剩下温连只由村上供养,按当时的政策属于五保户。之后,该争议地段闲置到1967年本村村民索 故第三人称系继承魏某保的房产不能成立。被告以第三人继承魏某保的遗产,确认该争议地归第三人使用,与事实不符。被告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据法律规定超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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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李某己负责。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死亡后,由办事处按有关政策给予安葬补助费,财产归李某己所有,五保对象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按政策执行。李ⅹⅹ生前曾干 ,根据二者的不同性质确定赔偿权利人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死亡致使其近亲属继承丧失的物质补偿,第三人王某某系死者李ⅹⅹ的女儿即法定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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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5年前后相继去世后,四原告一直没有对其父母的遗产主张权利,因该房屋年久失修,2007年村集体对其遗产处理时,房屋已全部倒塌,为合理利用土地,村集体通过 同一时间,内容文字语言全部一致;⑷徐某发、徐某仔的证言认为“徐某喜是五保户”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3、被告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所举的⑴徐某富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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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的报酬3500元。三、原告称2001年购买娄以明的房子是死无对证,再说,五保户生前卖房子实属罕见。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某 系夫妻共同财产,余某林在娄以明去世后将房屋卖给娄以明的女婿何某某,其处分了娄以明的三个女儿应继承的遗产部分,余某林与何某某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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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明,原告张缺系召陵区X村民,其丈夫早逝,张缺为杨某村五保户。1985年10月12日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张缺颁发了郾政宅字x号宅基地使用证,该证在 遗赠抚养协议各一份,该协议约定:杨某乙负责张缺的生养死葬,张缺去世后由杨某乙继承使用张缺所持有的郾政宅字x号宅基证项下的宅基地。该协议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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