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易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纳一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一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撤销合同。易腾公司请求二审依法确认本案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依法驳回纳一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纳一尔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易腾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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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显失公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撤销或变更,且必须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提出,而黄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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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巳消灭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其合同附件四是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依法不需当事人申请撤销 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元、水电独立分表费1500元、燃气管道安装费2600元、可视对讲系统费785元并支付违约金1474元。 被上诉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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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巳消灭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其合同附件四是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依法不需当事人申请撤销 令被上诉人返还收取上诉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元、水电独立分表费1500元、可视对讲系统费785元并支付违约金1383元。 被上诉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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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巳消灭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其合同附件四是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依法不需当事人申请撤销 令被上诉人返还收取上诉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元、水电独立分表费1500元、可视对讲系统费785元并支付违约金1348元。 被上诉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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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巳消灭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其合同附件四是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依法不需当事人申请撤销 令被上诉人返还收取上诉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元、水电独立分表费1500元、可视对讲系统费785元并支付违约金1371元。 被上诉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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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巳消灭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其合同附件四是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依法不需当事人申请撤销。 2000元、水电独立分表费1500元、燃气管道安装费2600元、退还多收的可视对讲系统费785元并支付违约金1435元。 被上诉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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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巳消灭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其合同附件四是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依法不需当事人申请撤销 令被上诉人返还收取上诉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元、水电独立分表费1500元、可视对讲系统费785元并支付违约金1465元。 被上诉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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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巳消灭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其合同附件四是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依法不需当事人申请撤销 令被上诉人退还收取上诉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元、水电独立分表费1500元、可视对讲系统费785元并支付违约金1401元。 被上诉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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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巳消灭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其合同附件四是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依法不需当事人申请撤销 令被上诉人返还收取上诉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元、水电独立分表费1500元、可视对讲系统费785元并支付违约金1456元。 被上诉人桂林新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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