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居无住所,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关于同居析产这个诉求无任何法律依据,离婚时财产已分割清楚了,同居后双方未添置任何财产。另诉讼费也 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4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婚生女陈某嘉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付给女儿生活费和教育费150元整,待女儿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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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 被告用以证明郑某婚姻关系不稳定,且曾有一个8岁的女儿,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被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夏邑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农村风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对于彩礼等财物的处理,应视双方最终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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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本案,作为父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于上面所讲的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因而此协议也是无效的,只能是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对该房产的管理权而非处分权 4日,原、被告在湘潭市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孩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出200元抚养费到小孩18岁止。韶山西路贵豪公寓X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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