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设备才能依约使泰信达公司生产出合格产品。鉴于作为专利权人的五二研究所未对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与授权文本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提出异议,从泰信达公司 2005年4月25日第一次致函五二研究所时并未明确设备种类且未要求在接受设备前五二研究所需先行交付设备的相关资料用于验收,而在五二研究所将设备运抵北京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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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的认定。证据1-4、7-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二、有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1、 范围之内。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不改变药物制剂种类的前提下,仅降低辅料用量通常不会使药物制剂的疗效产生改变,更不能使其能够治疗新的适应症。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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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则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本案中,《新潮电子》属于专利法意义 属于可分割部件,充电器本身构成完整的外观设计,且与本专利属于同一种类产品,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关于对比文件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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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饮料罐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物品,具有可比性。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不同点为:对比文件未显示出顶面和底面的设计,且二者在柱面图案的背景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附件1,第X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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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曙光早期教育咨询 的外观设计产品也同样具有拼字的功能,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公告文本中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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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热保温箱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物品,具有可比性。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主要不同点为:二者在箱门上的具体形状和图案设计有所不同。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存在上述不同点,但由于二者箱门的基本布局是相近似的,且本专利的“n”形凸起设计相对于整体箱门设计并不明显,因此未能使本专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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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严某某是x.X号“电熨斗(KB-2288)”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04年5月24日,菲利浦公司以本案专利 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理由是:附件2是电熨斗类产品,与本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将附件2与本案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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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附件2为食品饮料瓶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属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可以进行相近似性对比。将本专利与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相比较,二者整体 ,同时补充了12份附件,其中附件2是1999年5月19日授权公告的x.X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告复印件,该授权公告包括4幅视图,即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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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1日,是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能够作为本案的对比文件。本专利和对比文件均涉及路灯这一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可以对二者 本专利带有连接件而对比文件没有,但由于该连接件相对于本专利路灯的体积要小得多,其对本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很小,一般消费者通过整体观察仍然容易将本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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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第X号决定,认为:附件2是电熨斗类产品,与本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将附件2与本专利进行比较:本专利熨斗体形状类似于船形,上部后端是电源线接入孔 2的前鼻根部和旋钮一起被环带所圈围,其中内圈环呈“8”字形;而本专利的前鼻根部被卵圆形环单独地圈围,旋钮偏离前鼻布置。 3.前鼻造型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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