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 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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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主管某计的同案人易剑(已判刑)勾结,由易剑利用其负责公司财务室全某工作的便利,趁公司财务室电脑开票员樊某、徐某不在班由易剑代班之机,易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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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 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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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郑州泰科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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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楚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略)工作人员发现楚某甲收取客户货款未交公司后,将楚某甲诱骗 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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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公司的帐是因蓝山县XX公司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公司应给其报的帐未核报,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属实的辩护观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本案 钟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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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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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河南正伦珠江琴行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委派李某甲与员工李××、司机申××给开封的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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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系廊坊市××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采取收取货款不入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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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应聘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通告,证实被告人的工作职务以及被除名的时间。④贾某某向警方提交的票据、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对贾某某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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