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晓和被上诉人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淀、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作用,二审应驳回。 康某某答辩称:上诉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无效力,原审处理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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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保险单、个人寿险投保书、个人寿险承保工作单、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费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 ,故本院认为在该份保险合同中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因徐某军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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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向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蠡县保险公司以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对其免责条款的规定,主张其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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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改判。 蔡某乙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 形式向投保人蔡某乙做出解释,以使其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该免责条款对蔡某乙不发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对蔡某乙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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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提供该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就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被告主张在签订 ,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已履行了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孙小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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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 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亦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投保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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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李某乙不认可在订立合同时就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向其履行了明示告知义务。中华联合南阳 公司责任免除,不符合公平原则,且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使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均有该免责条款的约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中华联合南阳中心支公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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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太平洋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孙某某支出的车辆修理费x.21元、拖车费6000元,合计x.21元。 太平洋公司服从一审法院 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太平洋公司未尽到就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故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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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五原告;三、被告沁阳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以上买某某的赔偿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 :“保险合同中规定由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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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条款。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中被告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黄某萍在保险合同复效后180天内死亡,被告仍应当承担保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被告承担2560元,原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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