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4月29日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取名黄某某。从2006年2月后,双方均在外异地打工,诉讼中原告未能就夫妻感情破裂提供充分的证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笔录和调查笔录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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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只有泪水与和痛苦。自从2005年12月起,原、被告分居异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与本村有妇之夫同居,所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交往时间不长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于1996年3月6日经永兴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以及双方经常因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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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项事实的书证材料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信息情况,受损车辆照片情况、车辆保险异地出险联系单、驾驶证及案件信息情况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证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006年2月18日15时许我和女朋友李某在黄村看家电家具,因为我们准备结婚,到了17点我们去海子角同乡毕某丙的手机店玩,与他媳妇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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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错误;2、为原告进行引产手术的行为不违法;理由是:原告以生育为目的在异地居住,属流动人口,原告已生育一胎,在未办理《再生一胎准生证》的 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6年2月与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X镇X村廖春明结婚,1997年2月生一女孩。原告于2005年2月20日来到兴国,暂住在兴国县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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