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不在同村组居住生活,四份证言中有关双方因感情分居生活的内容系证人听原告陈述,不符合证据的有关要求,故对该组证据材料,本院不予确认。 十月八日 书记员崔晓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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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肖某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证,结某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 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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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结婚,故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均应当本着该原则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但双方却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便携女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导致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胡翠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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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6年外出,原、被告从此分居生活至今。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并声明婚生 书记员谭彬彬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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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被告伍XX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在质证过程中,被告伍XX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原告袁XX所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6无异议;证据 书记员周志理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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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被告除当庭陈述外,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个人身份状况。 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身份证、结婚证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 代理书记员伍智育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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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对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0年12月,原告魏某某通过报 0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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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儿郝xx由女方抚养,抚养费暂时不用男方给付,15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3、婚后在安阳县 取走1万余元,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审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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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永杰 人民陪审员:李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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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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