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协议,法律不予保护。故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原、被告签订的合同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关于本案涉争安置地的权属性质,因原告父亲系因土地被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对此类被拆迁户的安置政策有别于城市被拆迁户,且有关部门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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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8日向泌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将胡某甲等三人剩余祖居的一部份宅基地办理在所有权人为王某乡人民政府的泌国用(2007)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 原宅基地,虽被王某乡人民政府扩建街道时依法征用了部分宅基地,但胡某甲等三人对原宅基地未被征用部分仍享有使用权。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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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籍库区乡X村,因1960年昭平台水库修建蓄水,政府将原告村土地征用。征用后原告经朋友介绍,在柳营安家落户,划给一块宅基,于1962年建成 29日鲁山县人民政府为原告和第三人的父亲张长安颁发了鲁农房字第x号宅基地使用证,1990年—1993年原告父母相继去世,2007年元月10日张某丙依据张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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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虽被王某乡人民政府扩建街道时依法征用了部分宅基地,但王某某对原宅基地未被征用部分仍享有使用权。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原是王某某使用的宅基地,王某某与泌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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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305.93、326.93、134.33;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拆除房屋宅基地面积分别为137.53、131.33,安置建房用地面积分别为140.83、133, 原告使用的宅基地、空闲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永定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被答辩人根本不存在还有被征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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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述称:争议土地已于1992年8月28日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镇平县支行征用,第三人将征地款交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镇平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镇平县支行将其征地 。均用于证实:争议地已经征用,第三人将其购买,与村组无关;4、1993年4月16日,第三人鄢某某编号为X号《宅基地使用证》存根。用于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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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原告村X组成员,宅基地前后相邻。在商丘撤地设市后,全体村民均转为非农业人口。该村内的废 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现双方争议的土地尚未被国家征用,其管理使用权仍然属村集体享有。被上诉人是集体组织的代表,有权代表集体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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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1997年5月16日,澄迈县政府以琼府函(1997)35号《关于同意征用并有偿出让24.76亩土地给长安镇人民政府兴建新城商住区项目使用的批复》同意县 先期开发,长安镇政府在待办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中,未经上诉人同意就将其中的3格宅基地共318.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给何某,何某又转让给黄某甲,澄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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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2年屯昌县委、县政府决定修建屯昌县X路,并征用县商业几家公司的土地为修路用地。由县供销合作联社组成修路指挥部,道路两侧房屋按份额分配给被征用地的几家公司。1994年上诉人向指挥部购得宅基地基础一间,然后建起房屋。1995年被上诉人通过指挥部向屯昌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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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通知》叁份。 以上证明被告受理拆迁争议的程序合法性。 20、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上证明被告 三人名仕公司陈述称:在城市建设使用土地拆迁过程中,原告要求安置两处宅基地并对部分未经批准临时改营业用房的原住宅用房按非住宅安置,不符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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