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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万元据为己有,并全部耗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 )挡获经过用以说明以下情况: 2000年9月26日成都市经济犯罪侦查处在成都市东泰大厦将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甲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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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于2010年12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戊身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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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在任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将本公司10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贾某某退 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规定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辩解,以往在履行职务每月在公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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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乙当庭辩称:其不是欧萨公司经理,其不欠欧萨公司 审,被告人杨某乙给付欧萨公司董某长刘某20万元是事实,但不应从指控犯罪数额扣除,这一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乙从轻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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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我经公司董事长梅某戊同意去五 款,我收回公司欠款有事实依据,我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刘某甲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司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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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朱某辩称:我经公司董事长梅某斌同意去五菱 我原料款,我收回公司欠款有事实依据,我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刘某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某不足。被告人朱某在公司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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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 系本人应得提成,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指控第二起犯罪事实,其不知道是伪劣产品,也未生产仅是销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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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总账帐薄、现金帐薄等账簿,拿到该村委会后侧锅炉房附近烧毁。 十、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一)2006年至2008年间,(略)民冯某某人民币100 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非法持有枪支共同犯罪过程,被告人郭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白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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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乙、王某、高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乙、王某 员工周某乙、王某预谋后共同骗取该公司手机,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乙虚构单位集团入网事实,骗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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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明证实,2009年7月21日23时55分,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刘xx将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孔xx扭送至公安机关。 7.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了,从孔 财物,且庭审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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