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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作朱某无异议认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出作为盗打话费,而原审法院根据电信部门的查帐单认定朱某或张某通过“天意公司”的电话用(略)用户名义向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被上诉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因此朱某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利益,依法应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审被告张某明知上诉人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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