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继承的房产系二被继承人共同共有,且尹某学先于樊玉梅死亡,故该遗产先分出一半(折价款为x元)为樊玉梅个人财产。其余一半由樊玉梅、尹某 乙、尹某丙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赠给被上诉人尹某丙属于权力的处分,并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该转赠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据此将诉争房屋判给被上诉人尹某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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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原告吴yy购房时虽然尚未成年,但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另对属于吴耀卿产权份额同意作为遗产由子女依法继承。由于家庭成员对此各有说法,无法统一,现 应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王xx是否有份额有多少份额根据有关政策由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吴耀卿和赵林香系夫妻,原告吴xx、被告吴zz、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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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我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问题,事实是:旧房拆迁后,我外出租房居住,加上我夫妻俩人都要上班,没有时间在家照顾我母亲,所以经姐妹商量并征求母亲同意后,才 单元X楼西户住房一套,并不是刘某兰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三原告请求代位继承该房屋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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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问题,和其他无关。 6、上诉状中提到郭某某等四人“应和被上诉人赖某某共同享受属于长征老干部徐某桂、郑兰芳应得的县委X号批复处理的房产”,这是 ,证据充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但将本案定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妥,本案案由应为房屋(财产)所有权纠纷。原审法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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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问题,和其他无关。 6、上诉状中提到郭某某等四人“应和被上诉人赖某某共同享受属于长征老干部徐某桂、郑兰芳应得的县委X号批复处理的房产”,这是 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但将本案定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妥,本案案由应为房屋(财产)所有权纠纷。原审法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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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要求,不属于二审中“新的证据”,而陈某丙、陈某娣不仅对上述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提出异议,对上述证据的内容亦提出异议,故本院对陈某甲、陈某乙在二审 丙及陈某娣均尚未成年,故对于原搭建房屋的产权应认定为潘兰英夫妇的共同财产。在潘兰英、陈某兴夫妇死亡后,且其法定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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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在债务清算前),向某因此立下书面声明:“本人自愿放弃厶儿子刘某全财产继承权,该继承的份额本人自愿赠予孙女刘某”。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向某为主张该房是约定 的所有人具有对抗、排斥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确定家庭成员内部的房屋权属时,应考察是否存在共有的事实,特别是在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更应实事求是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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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8日,原告严某与陈XX决定上述房产待原告夫妻二人去世后由陈XX的女儿洪X继承,并在秀山县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1999年中和镇X街X XX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应视为原告与陈XX的共同财产。同时,原告与陈XX虽然将该房屋办理了公正遗嘱,但遗嘱继承人洪X已先于原告与陈XX死亡,则该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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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长大厦村X巷,建筑面积为64.39平方米的房屋系倪某某D与孙某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倪某某D死亡后,倪某某A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王某某辩称:本案属于确权纠纷,上诉人有权继承的遗产就是原房屋的64.39平方米,按份额其可继承的面积为8.05平方米。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作为拆迁安置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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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元(其中含1000元丧葬费),被告毛某丁已领取李秀英x.68元,原、被告对下述财产是否为毛某华和李秀英遗产存在争议:1、位于文峰区X街X号所有权人为毛某 所有权人为毛某华,但毛某丁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其出资翻建,原审法院认定该房屋由其继承并判决其给付毛某乙、毛某戊各2000元补偿款并无不当。上诉人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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