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杭教育费、生活费每年人民币x元,一年支付一次。 被告陈某某辩称:夫妻因家庭琐事小打小闹很正常。被告承认曾经犯过一些错误,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其 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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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并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没有家庭责任心,家庭支出和孩子抚养全由原告承担;被告因身体原因,已10年无法过夫妻 证实,故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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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工作并且大手脚花钱,对长辈也不尊重。2010年8月15日,被告做出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债权 ,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双方都有相应的责任。今后,原、被告理应珍惜再婚后的婚姻家庭生活,珍惜以往的感情,增进沟通,共同照顾好子女,增强家庭责任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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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做事比较冲动,但现已逐渐成熟。望原告能给予被告一次机会,毕竟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希望夫妻能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 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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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及其与子女的身份关系。 证据二、新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是 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敬互爱,互尽义务,共同维护和睦、友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影响夫妻关系的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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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一气之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及本院开庭笔录在卷,足以认定。 改正过错。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是完全可以的,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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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双方应以此为契机,生活上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多做沟通、消除矛盾,应为构建和谐家庭多做努力。庭审中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到不可弥合的地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双方婚姻家庭状况,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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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夫妻间肯定有吵闹,之前夫妻之间感情都比较好,没什么矛盾,就是近几年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现在孩子才13岁,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 对待婚姻问题,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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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生吵打后离家的,并无分居二年的事实。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请求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 年在衡阳市昆仑汽贸公司上班,2009年开茶楼。由于刘某某的勤奋努力,改善了家庭的经济状况,夫妻俩在衡阳市X路和锦绣雁城购置了二套商住房(其中环城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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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2006年2月5日双方生育儿子李某鑫。2006年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从2009年3月份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但由于近年来双方缺乏思想沟通,被告怀疑原告在外养情妇,指责原告与郴州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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