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据:证据1,2004年12月14日,我行与盛桥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我方与盛桥通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证据2,2004年12月14日,我行与 的,因此真实性不能确定。但借款合同第13条约定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借款合同上没有盛桥通公司法人的签字,因此我方认为借款合同没有生效。证据2,对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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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以上事项也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纠纷,被告亦可在公司清算中另行处理。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融资,与原告形成的是借款合同上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 的118.192万元并非用于清偿融资款本息。上诉人主张该证据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无效的。本院认为,法人的公章就代表这个法人,该份证据加盖了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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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甲方是向发包方(建设单位)负责的全权法人,乙方是向甲方负责的全权法人;甲方同意乙方协助甲方承揽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范围内的设计、施工业务;本协议只限于 。企业出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而企业自有资金短缺亦只能和金融机构贷款。为此江建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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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不能得到法律保护。1994年11月,中科信公司与人福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对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作了两次展期,展期合同于1996年5月 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中科信公司与人福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借贷关系,并未改变。因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在法律关系性质没有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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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明,原昌平支行已变更为昌平支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某,《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凭证》、《分期还款计划》、《收入证明》、《 支行接受《公户还款连带责任担保书》,致华星公司与原昌平支行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华星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无效。原昌平支行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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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一审法院,并装订于一审法院的卷宗之中,符合举证期限的规定。热力公司虽否认永胜煤矿与兴泰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借款还款事实,但认可上述3份证据 12月28日被河北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已经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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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公司《税务登记证》,欲证明开元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2004年11月15日的《委托借款合同》,欲证明:1、借款关系合法有效;2、第一笔出借 占用费的约定无效,原告与开元公司建立的借款合同属自然人借款合同,因《委托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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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截至当日吴某某及繁星中心已还清所借杨某款项,杨某与繁星中心、通淼公司及法人代表吴某某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诉讼中,杨某称:签订《借款协议》之前, 芳苑公司发出公函,说明:繁星中心与杨某及柳芳苑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繁星中心向杨某借款200万元,并用所购买的英特公寓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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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温泉公司、被告中达集团公司以及皇廷饭店的工商档案电脑查询单,欲证明上述三公司之间的关系。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四、原告另提交一份被告法定 的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与中达温泉公司以及被告中达集团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因而依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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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了八张银行承兑汇票计8000万元,分别承兑给了一汽贸易某公司和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借款合同》到期后,平安轻化只归还了合同期内利息x元,截止 光大新华支行贷款8000万元及利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光大新华支行与平安轻化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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